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約僱人員
| 公告日 | 113/12/13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3 ~ 113/12/2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4等 |
| 縣市 | 嘉義市, 嘉義縣, 雲林縣, 臺南市 |
| 工作地點 | 雲林縣(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縣(所本部)、嘉義市(嘉義市監理站)、臺南市(臺南監理站、麻豆監理站、新營監理站)。 |
| 工作內容 | 業務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技術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性別:不拘。 四、 年齡:年滿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已滿 65 歲之屆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五、 學歷:需符合各甄試類別學歷及資格條件,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一) 業務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 (二) 技術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如簡章附表)。 2. 專科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 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如附表),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 4. 高中(職)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且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 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三) 本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 (四) 以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2年以上經驗資格報考者,請檢附訓練機構結訓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內容)。 (五) 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 (六)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認。 (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國外學歷之畢業證書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未能出具完成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者,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資格條件,不具應考資格。 |
| 聯絡方式 | (05)3623939 分機 867,承辦人:人事室王小姐。 報名簡章及相關表件請至本所網站下載:https://cyi2.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Create=1&n=1964&state=6D29214EE76D5E0C&s=261995&ccms_cs=1&sms=13358 |
| 聯絡Email | None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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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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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13 ~ 113/12/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4等
縣市
嘉義市, 嘉義縣, 雲林縣, 臺南市
工作內容
業務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技術類:辦理公路監理相關業務、車輛檢驗、駕駛人考驗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且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不得經營商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之情事。 三、 性別:不拘。 四、 年齡:年滿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已滿 65 歲之屆齡退休人員不予進用)。 五、 學歷:需符合各甄試類別學歷及資格條件,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一) 業務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 (二) 技術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 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如簡章附表)。 2. 專科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 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如附表),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 4. 高中(職)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經驗,且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 (1) 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 (2)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3)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三) 本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 (四) 以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2年以上經驗資格報考者,請檢附訓練機構結訓證明文件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內容)。 (五) 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 (六)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認。 (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國外學歷之畢業證書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未能出具完成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者,不符合簡章所規定之學歷資格條件,不具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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