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約僱辦事員(限身心障礙人員)
| 公告日 | 113/12/13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3 ~ 113/12/2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 職稱 | 約僱辦事員(限身心障礙人員)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2段86號 |
| 工作內容 | 1.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作業、檔案上架及調案工作、檔案掃描工作。 2.收、發文登錄、電子公文發文確認作業、公文信件封發處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者。 |
| 聯絡方式 | 1.報名:請於113年12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寫(含簡要自述)進行本職缺應徵,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經歷證明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或於113年12月20日前檢具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連絡電話)、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所(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辦事員" 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 2.經書面初審資格條件符合者,由本所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合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 3.本職缺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視本府年度僱用計畫核定情形及年終考核結果於次一年度續僱之,惟若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行政救濟。 4.工作報酬:280薪點,依折合率計算約新臺幣37,800元,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聯絡電話:02-23587877轉116 林小姐。 6.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候補1名,若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或本所其他職責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遞補,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本次甄選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3 ~ 113/12/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職稱
約僱辦事員(限身心障礙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1.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作業、檔案上架及調案工作、檔案掃描工作。 2.收、發文登錄、電子公文發文確認作業、公文信件封發處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28條各款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者。
聯絡方式
1.報名:請於113年12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寫(含簡要自述)進行本職缺應徵,授權取得履歷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經歷證明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或於113年12月20日前檢具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照片、連絡電話)、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所(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約僱辦事員" 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 2.經書面初審資格條件符合者,由本所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合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經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 3.本職缺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視本府年度僱用計畫核定情形及年終考核結果於次一年度續僱之,惟若僱用期限結束或僱用原因消失時即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行政救濟。 4.工作報酬:280薪點,依折合率計算約新臺幣37,800元,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聯絡電話:02-23587877轉116 林小姐。 6.錄取名額:正取1名,另得視業務需要擇優候補1名,若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或本所其他職責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出缺,得由候補人員遞補,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本次甄選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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