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
約用運動教練
| 公告日 | 113/12/13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3 ~ 113/12/19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 |
| 職稱 | 約用運動教練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宜蘭縣 |
| 工作地點 |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村復興路39號 |
| 工作內容 |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及輔導學校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班際體育競賽、運動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協助學校運動發展事項及鄰近學校(含學前教育機構)同性質項目推展、技術訓練及指導。 十、協助縣府指定之縣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一、上班時間由校方明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A、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取得足球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者(運動教練證限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 B、大學以上畢業,並具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發給C級以上足球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情事之人員,如於報名後甄選前經查證有前述規定情事,取消報名資格;如於錄取後經查證屬實,註銷錄取資格。 三、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
| 聯絡方式 | 本校人事室張小姐 電話:(03)9224061轉658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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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3 ~ 113/12/19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及輔導學校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班際體育競賽、運動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協助學校運動發展事項及鄰近學校(含學前教育機構)同性質項目推展、技術訓練及指導。 十、協助縣府指定之縣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一、上班時間由校方明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A、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取得足球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者(運動教練證限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 B、大學以上畢業,並具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發給C級以上足球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情事之人員,如於報名後甄選前經查證有前述規定情事,取消報名資格;如於錄取後經查證屬實,註銷錄取資格。 三、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本校人事室張小姐 電話:(03)9224061轉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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