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幹事
| 公告日 | 114/12/16 |
|---|---|
| 刊登起迄日 | 114/12/16 ~ 114/12/24 |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
| 職稱 | 幹事 |
| 職系 | 綜合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本校總務處(地址: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100號)。 |
| 工作內容 | 工作項目: (一) 典守學校印信。 (二) 公文收發、催收、整理與分類建檔,公文結案與登記、檔案分類、建檔工作。 (三) 公文檔案室管理,清理歷年檔案分類、回溯及銷毀建檔。 (四) 全校性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資料彙整印製與紀錄。 (五) 學校大事記之記載,收集、整理、登錄、保管學校校史業務。 (六) 校內公文研習宣導。 (七) 辦理校長交接彙辦事項。 (八) 辦理學校活動邀請函、謝函寄發及祝函等簽收登記。 (九) 辦理小額採購業務。 (十)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報名資格: (一)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等情事者(任用後發現錄取人員有本項各情形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且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五)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負責盡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及職務輪調者。 (六) 曾任學校文書業務或具總務處事務、出納相關經驗、政府採購人員證照者優先考量。 |
| 聯絡方式 | 本校聯絡電話:(02)2782-1418 人事室:分機160(報名資格) 總務處:分機130(工作內容)。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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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12/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12/16 ~ 114/12/24
機關名稱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職稱
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工作項目: (一) 典守學校印信。 (二) 公文收發、催收、整理與分類建檔,公文結案與登記、檔案分類、建檔工作。 (三) 公文檔案室管理,清理歷年檔案分類、回溯及銷毀建檔。 (四) 全校性會議、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資料彙整印製與紀錄。 (五) 學校大事記之記載,收集、整理、登錄、保管學校校史業務。 (六) 校內公文研習宣導。 (七) 辦理校長交接彙辦事項。 (八) 辦理學校活動邀請函、謝函寄發及祝函等簽收登記。 (九) 辦理小額採購業務。 (十)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 (一)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等情事者(任用後發現錄取人員有本項各情形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 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且無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五)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負責盡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忱及協調溝通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及職務輪調者。 (六) 曾任學校文書業務或具總務處事務、出納相關經驗、政府採購人員證照者優先考量。
聯絡方式
本校聯絡電話:(02)2782-1418 人事室:分機160(報名資格) 總務處:分機130(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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