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科員
| 公告日 | 114/12/16 |
|---|---|
| 刊登起迄日 | 114/12/16 ~ 114/12/22 |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
| 職稱 | 科員 |
| 職系 | 人事行政 |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臺南市 |
| 工作地點 | 臺南市仁德區中山路 864 號 |
| 工作內容 |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 含薦任升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並具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 具有人事行政工作經歷者尤佳。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限制, 且至報名截止日無限制轉調 情形者。 |
| 聯絡方式 |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 請於 114 年 12月22日(星期一 )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 「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 」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將相關證明文件【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及英檢及格證明( 無者免附)等合併成 1 個 PDF 檔】完整上傳。 (二) 履歷資料內「簡要自述」欄位不得空白。 (三) 報名所附資料若提供不實, 撤銷錄取資格, 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 擇優通知面試; 證件不齊、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 恕不另行通知。 (五) 本案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人員 2 名, 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內有效。倘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六) 聯絡電話:(07 )2705911 分機 3271 陳小姐。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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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12/16
刊登起迄日期
114/12/16 ~ 114/12/22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職稱
科員
職系
人事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 含薦任升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並具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 具有人事行政工作經歷者尤佳。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之限制, 且至報名截止日無限制轉調 情形者。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 請於 114 年 12月22日(星期一 )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 「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 」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並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將相關證明文件【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 3 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畢業證書及英檢及格證明( 無者免附)等合併成 1 個 PDF 檔】完整上傳。 (二) 履歷資料內「簡要自述」欄位不得空白。 (三) 報名所附資料若提供不實, 撤銷錄取資格, 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 擇優通知面試; 證件不齊、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 恕不另行通知。 (五) 本案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人員 2 名, 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內有效。倘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六) 聯絡電話:(07 )2705911 分機 3271 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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