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約僱管理員

公告日 113/12/17
刊登起迄日 113/12/16 ~ 113/12/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管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
工作內容 一、午餐執行秘書: (一)午餐費用及補助款核報。 (二)食登平台檢核、午餐餐盒送驗、廠 商訪查、籌辦午供會及其他事務。 二、訓育衛生組幹事: (一)辦公及衛生用品請購核銷 (二)代導師聯繫及費用核銷 (三)協助籌辦校慶、畢典等活動 (四)病媒蚊巡查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教務系統登打(公服時數、社團、小老師及幹部資料等)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ㄧ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並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具相關「公務及實務經驗」及「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格式如附件檔案﹔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及自傳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學歷證件及其他相關經歷專長證明等相關資料(除履歷表外,其餘請附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於113年12月23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興福國中人事室李先生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連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均不予受理。另請應試人員寄出報名表件後,務必通知本校人事室李先生(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或告知學務處李主任(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300),以利留意後續郵件收件情形。 二、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及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僱用報酬:每月以250薪點核支(每薪點依行政院規定以135元計算合新臺幣33,750元整)。 五、甄選時間、地點:另行以email或電話通知面試,如因未提供正確email及聯絡電話致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參加甄選。 六、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需與正本相符,且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除取消資格外,並應負行政、民事、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始得報名。) 七、參加甄選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查證,如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如已報到僱用,應即離職,由備取者遞補,錄取報到人員不得異議。 八、僱用期間應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甄選日程等需變更或無法辦理時,甄選日期自動順延,並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逕至本校網頁查詢,不另通知,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本校聯絡電話:人事室李先生(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報名資格);學務處李主任(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300)(工作內容)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補充之。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無歷史資料
公告日期

113/12/17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6 ~ 113/12/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職稱

約僱管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午餐執行秘書: (一)午餐費用及補助款核報。 (二)食登平台檢核、午餐餐盒送驗、廠 商訪查、籌辦午供會及其他事務。 二、訓育衛生組幹事: (一)辦公及衛生用品請購核銷 (二)代導師聯繫及費用核銷 (三)協助籌辦校慶、畢典等活動 (四)病媒蚊巡查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教務系統登打(公服時數、社團、小老師及幹部資料等)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ㄧ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品行端正、勤奮盡責、無不良犯罪紀錄及嗜好;並具服務熱忱,願配合校務工作者。 四、具相關「公務及實務經驗」及「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格式如附件檔案﹔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及自傳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學歷證件及其他相關經歷專長證明等相關資料(除履歷表外,其餘請附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於113年12月23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興福國中人事室李先生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連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均不予受理。另請應試人員寄出報名表件後,務必通知本校人事室李先生(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或告知學務處李主任(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300),以利留意後續郵件收件情形。 二、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及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僱用報酬:每月以250薪點核支(每薪點依行政院規定以135元計算合新臺幣33,750元整)。 五、甄選時間、地點:另行以email或電話通知面試,如因未提供正確email及聯絡電話致無法聯繫者,視為放棄參加甄選。 六、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需與正本相符,且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除取消資格外,並應負行政、民事、刑事等相關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凡具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文件始得報名。) 七、參加甄選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查證,如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如已報到僱用,應即離職,由備取者遞補,錄取報到人員不得異議。 八、僱用期間應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致甄選日程等需變更或無法辦理時,甄選日期自動順延,並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請逕至本校網頁查詢,不另通知,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本校聯絡電話:人事室李先生(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報名資格);學務處李主任(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300)(工作內容)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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