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國民小學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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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7 ~ 113/12/2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國民小學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宜蘭縣 |
工作地點 |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村大隱中路347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學校綜合性行政業務。 (二)協助辦理人事、會計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曾有在學校服務之經驗,並具辦理人事或主計業務經驗者尤佳(請附相關證明)。 (二) 熟諳電腦文書處理、公文系統等,具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的精神。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聯絡方式 |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2月23日(一)下班前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履歷表(請敘明工作經歷、個人專長及人格特質等資料,貼妥照片、白天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畢業證書、專業證照、退伍令暨身心障礙手冊等學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信封請註明「應徵幹事職務代理約僱人員」,並於徵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逕送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國民小學(266003宜蘭縣三星鄉大隱村大隱中路347號),以郵戳為憑。 (二)本職務係幹事安胎假所遺之職缺,以報酬薪點280計,按月支給新台幣37,800元整,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未來配合114年公務人員調薪規定再行調整)。 (三)僱用時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或職務代理原因消滅即無條件解僱(每年年終辦理考核,並依考核成績決定是否續僱)。 (四)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另擇優、擇期通知面試,面試錄取情形公告於本校網頁,另電話通知僱用報到事宜,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校得予從缺。 (五)參加應徵者之書面資料審查結果、參加面試結果或甄選後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 (六)所有參加應徵者所繳證件原則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則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七)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八)連絡電話:03-9890155#17(或9542342#116)鄭先生。 (九)本簡章規定未盡事宜,依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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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7 ~ 113/12/2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國民小學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辦理學校綜合性行政業務。 (二)協助辦理人事、會計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畢業,曾有在學校服務之經驗,並具辦理人事或主計業務經驗者尤佳(請附相關證明)。 (二) 熟諳電腦文書處理、公文系統等,具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的精神。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聯絡方式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3年12月23日(一)下班前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履歷表(請敘明工作經歷、個人專長及人格特質等資料,貼妥照片、白天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畢業證書、專業證照、退伍令暨身心障礙手冊等學經歷證件影本(無則免附),信封請註明「應徵幹事職務代理約僱人員」,並於徵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逕送宜蘭縣三星鄉大隱國民小學(266003宜蘭縣三星鄉大隱村大隱中路347號),以郵戳為憑。 (二)本職務係幹事安胎假所遺之職缺,以報酬薪點280計,按月支給新台幣37,800元整,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未來配合114年公務人員調薪規定再行調整)。 (三)僱用時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或職務代理原因消滅即無條件解僱(每年年終辦理考核,並依考核成績決定是否續僱)。 (四)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另擇優、擇期通知面試,面試錄取情形公告於本校網頁,另電話通知僱用報到事宜,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校得予從缺。 (五)參加應徵者之書面資料審查結果、參加面試結果或甄選後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 (六)所有參加應徵者所繳證件原則概不退還,惟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時,可檢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如未附回郵信封者,則視同不需退還證件。 (七)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八)連絡電話:03-9890155#17(或9542342#116)鄭先生。 (九)本簡章規定未盡事宜,依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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