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社工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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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8 ~ 113/12/24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
職稱 | 社工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南市 |
工作地點 | 一、工作地點:本監(台南市六甲區曾文街161號) 二、待遇: (一)錄取人員於約用時應簽訂契約,報酬依「114年各矯正機關心理及社工約用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現行學士支給296薪點(折合新臺幣39,960元);碩士支給312薪點(折合新臺幣42,120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支給344薪點(折合新臺幣46,440),另增給風險加給2,160元。 (二)依行政院訂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
工作內容 | 一、工作項目:社工約用人員應辦理涉及公權力較低之專輔業務,以直接工作為主並協助辦理間接工作。於毒品、酒駕受刑人處遇,以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為主,工作內容如下: (一)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個案工作:以個別會談方式,透過專業關係之運用,評估個案需求、提供支持協助,並結合社會資源,適當解決其問題。 2.團體工作:透過團體活動之方式,提升個人潛能,改善人際關係,提升團體成員知能及增強其社會功能。 3.家庭社會工作:運用家庭會談方式,於家庭處遇歷程中,協助危機或困境中之家庭,促進家庭成員關係連結、發展家庭因應能力及策略等,以提升家庭支持與接納,重建個案支持網絡。 4.社會資源連結及轉介:依個案需求評估進行社區資源連結及轉介,包含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資源,並建構復歸轉銜聯繫平台,以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 5.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6.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7.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社工約用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等。 二、契約期間及到職規定: (一)契約期間: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到職規定: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錄取人員經通知約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甄選資格條件,均註銷約用資格;候用期限至本監下次舉辦社工約用人員甄選放榜之日止,期滿未獲約用者,或約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約用資格。另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時,請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不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社工等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五)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尤佳。 (六)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七)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郵寄請於信封袋註明「應徵社工約用人員」字樣: 1.簡歷表及自傳各1份。(請自行黏貼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請至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下載)。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3.具結書正本1份。 4.退伍令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證明文件(曾任矯正機關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 (二)報名採掛號通訊報名,請於113年12月24日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監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地址:734045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聯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43或06-6980060),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應繳驗證件如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註銷約用資格;已約用者,即予終止代理,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寄合應徵資格者,擇優將面試人員名單,公告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面試時間為113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二)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伍)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伍)金,報名人員若有前述情形者應主動向原退休(伍)機關提出申報。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期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公告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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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8 ~ 113/1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職稱
社工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南市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社工約用人員應辦理涉及公權力較低之專輔業務,以直接工作為主並協助辦理間接工作。於毒品、酒駕受刑人處遇,以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為主,工作內容如下: (一)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個案工作:以個別會談方式,透過專業關係之運用,評估個案需求、提供支持協助,並結合社會資源,適當解決其問題。 2.團體工作:透過團體活動之方式,提升個人潛能,改善人際關係,提升團體成員知能及增強其社會功能。 3.家庭社會工作:運用家庭會談方式,於家庭處遇歷程中,協助危機或困境中之家庭,促進家庭成員關係連結、發展家庭因應能力及策略等,以提升家庭支持與接納,重建個案支持網絡。 4.社會資源連結及轉介:依個案需求評估進行社區資源連結及轉介,包含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資源,並建構復歸轉銜聯繫平台,以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 5.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6.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7.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社工約用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等。 二、契約期間及到職規定: (一)契約期間:到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到職規定: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錄取人員經通知約用,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甄選資格條件,均註銷約用資格;候用期限至本監下次舉辦社工約用人員甄選放榜之日止,期滿未獲約用者,或約用期間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者即喪失約用資格。另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時,請繳交最近3個月內經公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不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社工等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所列不得任用情事之一,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 (四)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五)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尤佳。 (六)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者尤佳。 (七)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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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應繳下列文件,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郵寄請於信封袋註明「應徵社工約用人員」字樣: 1.簡歷表及自傳各1份。(請自行黏貼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格式請至本監網站http://www.tn2p.moj.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下載)。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1份。 3.具結書正本1份。 4.退伍令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證明文件(曾任矯正機關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 (二)報名採掛號通訊報名,請於113年12月24日前以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監收發室,非以郵戳為憑(地址:734045臺南市六甲區甲東里曾文街161號,聯絡電話:06-6987797分機143或06-6980060),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應繳驗證件如有虛偽、不實或偽造、變造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註銷約用資格;已約用者,即予終止代理,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寄合應徵資格者,擇優將面試人員名單,公告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面試時間為113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二)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伍)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停止支領月退休(伍)金,報名人員若有前述情形者應主動向原退休(伍)機關提出申報。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期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公告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或請來電查詢,本監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本監網站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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