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約僱佐理員

公告日 113/12/18
刊登起迄日 113/12/18 ~ 113/1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職稱 約僱佐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近臺灣大學後門口、捷運木柵線科技大樓站)。
工作內容 1.檢視及處理文書作業系統案件資料,並辦理專利商標申請案收文及分文作業。 2.製稿代轉及複核專利商標訴願案件。 3.辦理專利商標案件法院行政訴訟案收文作業。 4.支援輪值午間櫃台辦理收文作業等綜合性業務。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具公務文書處理經驗者尤佳。 3.具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等級檢定考試合格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職稱及員額:約僱佐理員、1名。 二.待遇:月支工作報酬約新台幣37,800元(自114年2月3日起僱);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支全薪。 三.報名方式(含報名應送文件及甄審方式): 1.意者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秘書室文書科約僱佐理員」,並於113年12月24日前(一律以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其他方式報名如親送、宅急便或逾期遞件均視同無效),以掛號郵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事室任免科潘小姐收(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0樓)。 (1)新進僱用人員甄選報名表(含自傳),表格逕至下方下載或請於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最新消息/徵才快報 項下下載,末頁並請簽章。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英文能力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明細、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相當職位之薪點或職等證明等,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職務內容及服務期間),無則免附。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視成績擇優錄取並公告於本局網站,資格不合、未獲通知面試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1名,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甄選結果將公告於本局官網。 3.職缺經甄試錄取後,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僱用,試用成績及格且僱用期間平時及年終評核表現良好者,得分年依評核結果續僱。 四.甄試注意事項: 1.錄取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違反或虛偽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2.報名所附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僱用者,逕予解僱,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五.聯絡人:人事室潘小姐,電話:02-23767618。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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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8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8 ~ 113/12/24 已過期

機關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職稱

約僱佐理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檢視及處理文書作業系統案件資料,並辦理專利商標申請案收文及分文作業。 2.製稿代轉及複核專利商標訴願案件。 3.辦理專利商標案件法院行政訴訟案收文作業。 4.支援輪值午間櫃台辦理收文作業等綜合性業務。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具公務文書處理經驗者尤佳。 3.具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或相當等級檢定考試合格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職稱及員額:約僱佐理員、1名。 二.待遇:月支工作報酬約新台幣37,800元(自114年2月3日起僱);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支全薪。 三.報名方式(含報名應送文件及甄審方式): 1.意者請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秘書室文書科約僱佐理員」,並於113年12月24日前(一律以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其他方式報名如親送、宅急便或逾期遞件均視同無效),以掛號郵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事室任免科潘小姐收(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0樓)。 (1)新進僱用人員甄選報名表(含自傳),表格逕至下方下載或請於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最新消息/徵才快報 項下下載,末頁並請簽章。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英文能力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明細、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相當職位之薪點或職等證明等,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職務內容及服務期間),無則免附。 2.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視成績擇優錄取並公告於本局網站,資格不合、未獲通知面試及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1名,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甄選結果將公告於本局官網。 3.職缺經甄試錄取後,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僱用,試用成績及格且僱用期間平時及年終評核表現良好者,得分年依評核結果續僱。 四.甄試注意事項: 1.錄取人員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事,違反或虛偽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2.報名所附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證屬實,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僱用者,逕予解僱,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五.聯絡人:人事室潘小姐,電話:02-2376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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