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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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8 ~ 113/12/2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280薪點,新臺幣37,800元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103030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 |
工作內容 | (一)空氣品質物聯網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備基本電腦中文文書處理能力。 (三)具高度學習及工作熱忱、耐心及責任感,有溝通協調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 (四)具有公務或採購經驗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需檢附相關證件(以下證件請繳送影本,甄試當日請攜帶證件正本查驗): 1、畢業證書影本(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報名日期及方式: 1、報名方式:線上報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2、面試:就參加甄選人員相關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面試(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如初審合格,將以電話通知面試,故請留下可聯絡到本人之電話,如電話無法聯絡到,視同棄權。 (三)、錄取放榜通知: 1、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大隊網站,錄取及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2、正取1名,經電話通知報到而未於報到日指定時間前至本大隊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6個月。 (四)、約僱期限:自僱用日起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異議。 附 則: 一、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或未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者,將不予安排參加甄選。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試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符合報名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四、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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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8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280薪點,新臺幣37,80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空氣品質物聯網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備基本電腦中文文書處理能力。 (三)具高度學習及工作熱忱、耐心及責任感,有溝通協調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 (四)具有公務或採購經驗尤佳。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報名需檢附相關證件(以下證件請繳送影本,甄試當日請攜帶證件正本查驗): 1、畢業證書影本(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報名日期及方式: 1、報名方式:線上報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 2、面試:就參加甄選人員相關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面試(資格不符者,不另通知),如初審合格,將以電話通知面試,故請留下可聯絡到本人之電話,如電話無法聯絡到,視同棄權。 (三)、錄取放榜通知: 1、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大隊網站,錄取及未錄取者不再另行通知。 2、正取1名,經電話通知報到而未於報到日指定時間前至本大隊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6個月。 (四)、約僱期限:自僱用日起至113年特種考試地方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如僱用原因消失時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異議。 附 則: 一、報考應繳表件不齊全(如未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報考資格者或未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者,將不予安排參加甄選。 二、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試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符合報名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其甄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四、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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