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約用心理及社工人員
公告日 | 113/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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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18 ~ 114/01/03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
職稱 | 約用心理及社工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約用人員 |
縣市 | 雲林縣 |
工作地點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含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雲林縣虎尾鎮建國四村5-18號) |
工作內容 | 一、約用心理及社工人員工作內容說明如下: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二、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分述如下: (一)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個案工作:以個別會談方式,透過專業關係之運用,評估個案需求、提供支持協助,並結合社會資源,適當解決其問題。 2、團體工作:透過團體活動之方式,提升個人潛能,改善人際關係,提升團體成員知能及增強其社會功能。 3、家庭社會工作:運用家庭會談方式,於家庭處遇歷程中,協助危機或困境中之家庭,促進家庭成員關係連結、發展家庭因應能力及策略等,以提升家庭支持與接納,重建個案支持網絡。 4、社會資源連結及轉介:依個案需求評估進行社區資源連結及轉介,包含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資源,並建構復歸轉銜聯繫平台,以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 5、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及社會資源等相關知能。 6、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7、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三)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 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年進行至少1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及社工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社工工作主要以外在層面協助與家庭、社區社會資源連結,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本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二、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學士學歷。 三、具心理師/社工師證書者或具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五、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
聯絡方式 | 一、本案承辦人:巫侹緯教誨師。 二、聯絡電話:05-6362788總機轉1225。 三、報名表、簡章請至本監網站(https:/www.ulp2.moj.gov.tw/)自行下載。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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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8 ~ 114/01/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職稱
約用心理及社工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約用人員
縣市
雲林縣
工作內容
一、約用心理及社工人員工作內容說明如下: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二、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分述如下: (一)心理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二)社工人員之直接服務工作: 1、個案工作:以個別會談方式,透過專業關係之運用,評估個案需求、提供支持協助,並結合社會資源,適當解決其問題。 2、團體工作:透過團體活動之方式,提升個人潛能,改善人際關係,提升團體成員知能及增強其社會功能。 3、家庭社會工作:運用家庭會談方式,於家庭處遇歷程中,協助危機或困境中之家庭,促進家庭成員關係連結、發展家庭因應能力及策略等,以提升家庭支持與接納,重建個案支持網絡。 4、社會資源連結及轉介:依個案需求評估進行社區資源連結及轉介,包含公部門及民間團體資源,並建構復歸轉銜聯繫平台,以協助個案順利復歸社會。 5、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及社會資源等相關知能。 6、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7、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三)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及社工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 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年進行至少1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及社工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社工工作主要以外在層面協助與家庭、社區社會資源連結,從各面向使個案提升機關適應及再犯預防,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本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二、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學士學歷。 三、具心理師/社工師證書者或具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五、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
聯絡方式
一、本案承辦人:巫侹緯教誨師。 二、聯絡電話:05-6362788總機轉1225。 三、報名表、簡章請至本監網站(https:/www.ulp2.moj.gov.tw/)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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