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
約用人員(心理師)

公告日 113/12/19
刊登起迄日 113/12/19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
職稱 約用人員(心理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南投縣
工作地點 540229南投縣南投市嘉和一路1號
工作內容 約用心理人員工作內容說明如下: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師之直接服務工作分述如下: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 年進行至少 1 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本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2.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等相關科系學士學歷。 3.具心理師證書者或具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4.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5.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其他資格條件及薪資詳見報名簡章,請至本所網站(https://www.ntd.moj.gov.tw)下載。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限:至同年12月25日止。 (二)報名表件請於113年12月25日前(採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所,信封註明「參加甄選約用人員心理師」 (郵遞區號540229南投縣南投市嘉和一路1號),逾期不予受理(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聯絡電話:049-2241876分機206)簡章及簡歷表請至本所網頁(https://www.ntd.moj.gov.tw)電子公布欄內自行下載使用。 (三)面試時間、地點: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本所2樓會議室舉行。 (四)其他事項詳見簡章。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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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1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9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

職稱

約用人員(心理師)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南投縣

工作內容

約用心理人員工作內容說明如下:提供個別輔導諮商、團體處遇或宣導,個案管理矯正機關之「全體收容人」(包含一般性或經篩選為保護性、治療性處遇或其他經指定之收容人;例如,身障、高齡、毒品、酒駕、毒駕、詐欺、自殺傾向、家暴、性侵等)。 直接服務工作-提供處遇部分:心理師之直接服務工作分述如下: 1.評估/衡鑑:運用會談、行為觀察、或專業工具等策略獲取個案資料,並整合廣泛訊息,以協助發展成能幫助個案解決問題之諮商/治療建議,評估必要時以測驗或心理衡鑑進行,協助訂定個別化處遇計畫。 2.輔導/諮商/治療:藉由專業互動之工作關係,運用心理學方法提供支持及提升對自我瞭解,改善個案心理相關問題,包括以個別或團體形式,進行危機介入、行為修正、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或生活技巧訓練等服務。 3.講座/授課/宣導:依機關需求與專業處遇之規範,提供心理衛教等知能。 4.紀錄/報告撰寫:依據各項處遇之要求撰寫計畫、紀錄或結案報告,並管理檔案。 5.教育訓練:辦理或參加教育訓練、督導、研討、讀書會等理論及實務之學習。 間接服務工作-處遇行政部分:心理人員之間接服務工作包括制定安排處遇、出席機關評核會議、檢核專輔處遇品質,說明如下: 1.制定安排處遇:綜整個案犯罪類型所適用相關法規、個案需求、就醫狀況、刑期與其他須完成之監內作業等情形,主要依個案需求安排及調整,並規劃處遇場地、師資資源、心理與社會工作處遇之形式及期程,以協調各項資源完成處遇。例如:目前正接受性侵犯處遇之個案發生自殺危機,機關須綜整個案狀況、自殺風險、性侵犯處遇問卷、會談及就診紀錄,並蒐集舍房主管及教化人員所提供之資訊,考量如何於不影響性侵犯處遇相關法規要求下,適當提供自殺危機之介入。 2.檢核專輔處遇品質: (1)各項處遇資料之正確性,處遇內容、目標與師資及個案搭配之適切性,評估結果將影響師資及處遇之調整,如針對性侵犯之個案需檢核處遇情形,包含依法規需1 年進行至少 1 次評估,若該名個案於期滿前之再犯風險未降低,須彙整各項報告及鑑定等相關資料,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2)個案進入處遇階段後,機關需檢核各項處遇是否依相關法規辦理、有無落實個案紀錄、師資所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處遇目標,進行方式透過處遇前後與師資討論個案情形、審查師資所提供之書面報告、實際參與團體活動、蒐集個案與個案相關之管教人員所提供之回饋,並綜整個案整體狀況,以評估個案處遇情形及處遇品質。 (3)出席機關評核會議:心理人員應密切與相關教輔人員合作,參與相關會議,心理工作主要以個人內在層面協助情緒、認知及行為,包括出席研議收容人處遇之機關內部會議(例如:教輔小組、自殺防治、特殊個案會議或與教輔人員討論等),提供個案之評估意見及處遇建議。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本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2.至少須具備國內外大學院校心理等相關科系學士學歷。 3.具心理師證書者或具有矯正機關內輔導/諮商/治療或轉銜工作經驗尤佳。 4.具資料統計分析經驗及研究能力尤佳。 5.經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無法定傳染病者。其他資格條件及薪資詳見報名簡章,請至本所網站(https://www.ntd.moj.gov.tw)下載。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限:至同年12月25日止。 (二)報名表件請於113年12月25日前(採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所,信封註明「參加甄選約用人員心理師」 (郵遞區號540229南投縣南投市嘉和一路1號),逾期不予受理(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聯絡電話:049-2241876分機206)簡章及簡歷表請至本所網頁(https://www.ntd.moj.gov.tw)電子公布欄內自行下載使用。 (三)面試時間、地點: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本所2樓會議室舉行。 (四)其他事項詳見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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