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 113/12/19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19 ~ 113/12/2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外交部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臺北市 |
工作地點 | 外交部禮賓處(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
工作內容 | 承辦部次長宴會、酒(茶)會、球敘、國賓訪臺接待安排及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37000元 僱用期間:本職缺為請假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僱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4月25日止。倘所代理之請假人員提前銷假,自銷假日起,須無條件離職。 |
資格條件 |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備英文或西文閱讀、寫作及溝通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聯絡方式 |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3年12月27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禮賓處(單位)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禮賓處(單位)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禮賓處(單位)陳俊齡小姐(電話:2348-2598;電郵:[email protected])。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2/19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19 ~ 113/1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外交部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承辦部次長宴會、酒(茶)會、球敘、國賓訪臺接待安排及其他交辦事項。 月薪:約新臺幣37000元 僱用期間:本職缺為請假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僱期自實際報到日至114年4月25日止。倘所代理之請假人員提前銷假,自銷假日起,須無條件離職。
資格條件
(一) 具經教育部承認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二) 個性開朗,負責盡職,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三) 具備英文或西文閱讀、寫作及溝通能力。 (四) 具政府機關服務經驗者尤佳。 (五) 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軟體(Word、Excel等)、中英文輸入操作能力及簡報製作能力。 (六) 不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以下各項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聯絡方式
(一) 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事求人>下載公務人員履歷空白表格),含自傳及工作經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政府公部門工作證明文件影本,於113年12月27日前郵寄至100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禮賓處(單位) (以郵戳為憑),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禮賓處(單位)約僱職務代理人」。 (二) 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或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 聯絡人:外交部禮賓處(單位)陳俊齡小姐(電話:2348-2598;電郵:[email protected])。
聯絡Email
None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