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約用人員
公告日 | 11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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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0 ~ 113/12/25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
職稱 | 約用人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苗栗縣 |
工作地點 | 苗栗看守所(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南勢100號)。 |
工作內容 | (一)辦理收容人保護性處遇 1.針對本所每月編列自殺防治2級以上、身心障礙、高齡、違規、 潛在風險或有其他有輔導需求之收容人彙整名冊及評估、輔導 。以協助監所適應,抒發焦慮及緊張情緒,探究收容人內心思 考,施測相關心理測驗問卷,事後1週內製作輔導紀錄並輸入 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2.帶領團體處遇(身心障礙、高齡)進行團體輔導或授課,事後應 製作團體活動紀錄於報表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每月至 少2次(身心障礙、高齡各1次),每次1小時以上。 3.規劃安排志工入所輔導收容人,事後督促志工提交輔導記錄並 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安排志工認輔收容人,對象以自殺防 治、重罪累犯不得假釋、10年以上長刑期、身心障礙、高齡及 其他認有需要經單位主管指定等收容人為主。 4.每月辦理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會議,擇定會議日期、地點及通 知相關人員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提報個案輔導人數及輔導情 形,事後製作會議記錄陳核。 5.針對收容人個案狀況或需求,與場舍戒護人員、衛生人員進行 協商、告知應注意事項或提供處遇建議。 6.建立及管理每月列管之自殺防治、身心障礙、高齡等收容人個 別化處遇專卷管理,人數應達上述收容人當月人數,協助推動 相關處遇。於個案出所前調查個案復歸轉銜需求,並進行相關 紀錄傳送、轉銜資源聯絡及追蹤,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 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 (二)辦理收容人治療性處遇 1.辦理毒品、酒駕收容人專業處遇,訂定年度處遇計畫,並依計 畫內容推動收容人個別、小團體或大班課程。 2.每月依毒品犯個別化處遇計畫建立新收毒品犯專卷,配合毒品 個管師進行毒品收容人評估及毒品相關量表施測,人數須達當月新收之毒品犯人數。另依毒品處遇計畫課程,於年度課程進行前、中完成所有在所毒品犯各式評估表施測,並紀錄相關評估報表及上傳獄政列印陳核。 3.進行當月新收酒駕犯評估及酒駕相關量表施測,人數須達當月 新收之酒駕犯人數。另依酒駕處遇計畫課程,於年度課程進行前、中完成酒駕犯評估,並紀錄相關評估報表。 4.於專業師資進行毒品、酒駕收容人專業處遇時 ,依訂定之課 程表推動進行,準備行政事項等庶務,每月核算師資鐘點費,每月辦理件數以當月處遇課程件數及鐘點費師資人數計算。 5.於年度內評估毒品及酒駕收容人轉介專業師資個別輔導處遇, 督促師資提交輔導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6.協助辦理每季毒品復歸轉銜會議,針對有需求者辦理毒品處遇 個案研討會議,並製作會議記錄陳核。 7.於年度末製作機關之毒品、酒駕收容人處遇成果報告各1份, 並於成果報告內彙整相關圖表數據供參。 8.配合毒品個管師,辦理毒品犯、酒駕犯收容人復歸轉銜,於收 容人出所前評估轉銜保護需求,聯繫轉銜單位後續追蹤相關等業務,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 (三)辦理受刑人個別化處遇 1.依矯正署深化受刑人個別化處遇實施計畫,協助辦理新收調查 ,完成受刑人入監調查1-6表及心理測驗資料收集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2.於受刑人入監3個月內協助擬定受刑人處遇計畫,依處遇計畫 內容評估收容人三軸處遇面向並建立個案專卷資料,人數需達當月新收之收容人數。 3.每月協助辦理調查審議會,提報受刑人有關配業、轉業、暫緩 或不予配業、新收入監、處遇內容、出監調查及個別化處遇修正等辦理情形,並於事後製作會議紀錄陳核。 4.辦理受刑人個別化處遇計畫在監複查,修正處遇計畫並檢視成 效,依據特殊個案類型、處遇需要進行個案研討,共同評估調整現行處遇方案,在監複查人數以實際有複查需要之人數計算。 5.辦理收容人出監前資源連結轉銜事項,於收容人出所前評估轉 銜保護需求,聯繫轉銜單位後續追蹤相關等業務,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如為保護性或治療性處遇受刑人則配合該處遇承辦社工,共同辦理聯繫及追蹤事項。 6.於建立受刑人個別化處遇專卷期間,如得知受刑人家庭有高風 險、脆弱、18歲以下子女需保護或特殊需求者,協助承辦其( 中低/低)收入補助、家庭支持及援助項目、矯正署及時雨補助 、各式社會福利援(補)助申請、法務部子女教育補助、攜子入監方案協助及其他社會救助資源申請連結。 (因字數有限,請以簡章內容為主) |
資格條件 | (一)需本國籍,品操良好,無經刑事判決徒刑、拘役等前科紀錄,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至少具備國內外大學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諮商或臨床均可)學士畢業或以上之學歷(外國學歷需經教育部認證),領有國家考試合格之心理師證書或具備心理師國家考試資格者尤佳(須提供畢業證明文件)。 (三)熟悉WORD,EXCEL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並具統計分析能力者尤佳。 (四)具良好邏輯思考、法條理解、電腦文書作業及撰寫能力,且須能配合加班或業務調整。 (五)應試人需無法定傳染疾病,如經面試錄取後需簽署本身無法定傳染病之切結。如明知本身有上述情形故意隱瞞不報經錄取後發現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應負之責任。 |
聯絡方式 | 對於本次甄選有任何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輔導科。 聯絡人:紀輔導員(037)361510分機204或0928365393。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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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0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0 ~ 113/12/2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職稱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苗栗縣
工作內容
(一)辦理收容人保護性處遇 1.針對本所每月編列自殺防治2級以上、身心障礙、高齡、違規、 潛在風險或有其他有輔導需求之收容人彙整名冊及評估、輔導 。以協助監所適應,抒發焦慮及緊張情緒,探究收容人內心思 考,施測相關心理測驗問卷,事後1週內製作輔導紀錄並輸入 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2.帶領團體處遇(身心障礙、高齡)進行團體輔導或授課,事後應 製作團體活動紀錄於報表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每月至 少2次(身心障礙、高齡各1次),每次1小時以上。 3.規劃安排志工入所輔導收容人,事後督促志工提交輔導記錄並 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安排志工認輔收容人,對象以自殺防 治、重罪累犯不得假釋、10年以上長刑期、身心障礙、高齡及 其他認有需要經單位主管指定等收容人為主。 4.每月辦理機關收容人自殺防治會議,擇定會議日期、地點及通 知相關人員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提報個案輔導人數及輔導情 形,事後製作會議記錄陳核。 5.針對收容人個案狀況或需求,與場舍戒護人員、衛生人員進行 協商、告知應注意事項或提供處遇建議。 6.建立及管理每月列管之自殺防治、身心障礙、高齡等收容人個 別化處遇專卷管理,人數應達上述收容人當月人數,協助推動 相關處遇。於個案出所前調查個案復歸轉銜需求,並進行相關 紀錄傳送、轉銜資源聯絡及追蹤,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 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 (二)辦理收容人治療性處遇 1.辦理毒品、酒駕收容人專業處遇,訂定年度處遇計畫,並依計 畫內容推動收容人個別、小團體或大班課程。 2.每月依毒品犯個別化處遇計畫建立新收毒品犯專卷,配合毒品 個管師進行毒品收容人評估及毒品相關量表施測,人數須達當月新收之毒品犯人數。另依毒品處遇計畫課程,於年度課程進行前、中完成所有在所毒品犯各式評估表施測,並紀錄相關評估報表及上傳獄政列印陳核。 3.進行當月新收酒駕犯評估及酒駕相關量表施測,人數須達當月 新收之酒駕犯人數。另依酒駕處遇計畫課程,於年度課程進行前、中完成酒駕犯評估,並紀錄相關評估報表。 4.於專業師資進行毒品、酒駕收容人專業處遇時 ,依訂定之課 程表推動進行,準備行政事項等庶務,每月核算師資鐘點費,每月辦理件數以當月處遇課程件數及鐘點費師資人數計算。 5.於年度內評估毒品及酒駕收容人轉介專業師資個別輔導處遇, 督促師資提交輔導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6.協助辦理每季毒品復歸轉銜會議,針對有需求者辦理毒品處遇 個案研討會議,並製作會議記錄陳核。 7.於年度末製作機關之毒品、酒駕收容人處遇成果報告各1份, 並於成果報告內彙整相關圖表數據供參。 8.配合毒品個管師,辦理毒品犯、酒駕犯收容人復歸轉銜,於收 容人出所前評估轉銜保護需求,聯繫轉銜單位後續追蹤相關等業務,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 (三)辦理受刑人個別化處遇 1.依矯正署深化受刑人個別化處遇實施計畫,協助辦理新收調查 ,完成受刑人入監調查1-6表及心理測驗資料收集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 2.於受刑人入監3個月內協助擬定受刑人處遇計畫,依處遇計畫 內容評估收容人三軸處遇面向並建立個案專卷資料,人數需達當月新收之收容人數。 3.每月協助辦理調查審議會,提報受刑人有關配業、轉業、暫緩 或不予配業、新收入監、處遇內容、出監調查及個別化處遇修正等辦理情形,並於事後製作會議紀錄陳核。 4.辦理受刑人個別化處遇計畫在監複查,修正處遇計畫並檢視成 效,依據特殊個案類型、處遇需要進行個案研討,共同評估調整現行處遇方案,在監複查人數以實際有複查需要之人數計算。 5.辦理收容人出監前資源連結轉銜事項,於收容人出所前評估轉 銜保護需求,聯繫轉銜單位後續追蹤相關等業務,相關辦理情形應做成紀錄並輸入獄政系統列印陳核,人數以當月有實際需求人數為主。如為保護性或治療性處遇受刑人則配合該處遇承辦社工,共同辦理聯繫及追蹤事項。 6.於建立受刑人個別化處遇專卷期間,如得知受刑人家庭有高風 險、脆弱、18歲以下子女需保護或特殊需求者,協助承辦其( 中低/低)收入補助、家庭支持及援助項目、矯正署及時雨補助 、各式社會福利援(補)助申請、法務部子女教育補助、攜子入監方案協助及其他社會救助資源申請連結。 (因字數有限,請以簡章內容為主)
資格條件
(一)需本國籍,品操良好,無經刑事判決徒刑、拘役等前科紀錄,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無同法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二)至少具備國內外大學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諮商或臨床均可)學士畢業或以上之學歷(外國學歷需經教育部認證),領有國家考試合格之心理師證書或具備心理師國家考試資格者尤佳(須提供畢業證明文件)。 (三)熟悉WORD,EXCEL等電腦文書軟體操作,並具統計分析能力者尤佳。 (四)具良好邏輯思考、法條理解、電腦文書作業及撰寫能力,且須能配合加班或業務調整。 (五)應試人需無法定傳染疾病,如經面試錄取後需簽署本身無法定傳染病之切結。如明知本身有上述情形故意隱瞞不報經錄取後發現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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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次甄選有任何疑問,請洽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輔導科。 聯絡人:紀輔導員(037)361510分機204或092836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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