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約用護理師-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公告日 | 113/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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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0 ~ 113/12/27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職稱 | 約用護理師-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臺北大學三峽校區)。 |
工作內容 | 1.教職員生緊急傷病處理與衛生保健工作。 2.衛生保健行政工作。 3.協助學校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執行。 4.辦理學校行政事務處理。 5.健康中心職務代理工作。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1.具國內外護理相關系所學士學位以上畢業者。 2.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3.工作經驗:具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優先(若具學校衛生工作背景者尤佳)。 4.主動積極,良好之溝通協調能力,具服務熱忱,團隊合作精神,能配合業務彈性工時。 |
聯絡方式 | 聘期:自報到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試用期3個月)。 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工作報酬: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辦理,以學士級第一年敘薪,每月薪資新臺幣35,2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可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勞保、健保及勞退儲金標準依上述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履歷表一份(含自傳)、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近期2吋個人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 5.相關專業證照或經歷證件等資料影本。 6.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7.本校為人才招募之目的蒐集之個人資訊,自蒐集日起保存1年,逾上述保存期限期後,由本校逕行銷毀,恕不退還;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應徵方式: 1.意者請將應備文件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成冊,於113年12月27(星期五)時下午5點前,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約用護理師」,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2.如有疑問,請電洽衛生保健組黃小姐確認,聯絡電話:(02)8674-1111轉66256。 備註: 1.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聯絡Email | None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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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0 ~ 113/1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大學
職稱
約用護理師-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1.教職員生緊急傷病處理與衛生保健工作。 2.衛生保健行政工作。 3.協助學校健康促進活動計畫執行。 4.辦理學校行政事務處理。 5.健康中心職務代理工作。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具國內外護理相關系所學士學位以上畢業者。 2.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3.工作經驗:具護理實務工作經驗優先(若具學校衛生工作背景者尤佳)。 4.主動積極,良好之溝通協調能力,具服務熱忱,團隊合作精神,能配合業務彈性工時。
聯絡方式
聘期:自報到日起,每年依考核結果辦理續聘(試用期3個月)。 工作時間:依本校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辦理。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30。 工作報酬:依國立臺北大學聘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辦理,以學士級第一年敘薪,每月薪資新臺幣35,200元(含勞健保及勞退;可依在職月份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勞保、健保及勞退儲金標準依上述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請依序編碼並註明) 1.履歷表一份(含自傳)、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近期2吋個人照片。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影本。 5.相關專業證照或經歷證件等資料影本。 6.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7.本校為人才招募之目的蒐集之個人資訊,自蒐集日起保存1年,逾上述保存期限期後,由本校逕行銷毀,恕不退還;應徵資料若提供不實或有遺漏,相關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應徵方式: 1.意者請將應備文件以A4紙張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成冊,於113年12月27(星期五)時下午5點前,掛號郵寄至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約用護理師」,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2.如有疑問,請電洽衛生保健組黃小姐確認,聯絡電話:(02)8674-1111轉66256。 備註: 1.本次徵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三個月(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內有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2.依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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