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聘用行政專員

公告日 113/12/21
刊登起迄日 113/12/20 ~ 113/1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聘用行政專員
職系
職等 296-376薪點,約新臺幣39,960-50,76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工作內容 (一)配合長照服務法,輔導單位完成立案,並進行立案資格審查。 (二)管理本市照顧服務輸送體系及各項服務計畫推動進度。 (三)開發、拓展本市長照服務資源,委託、特約或補助轄內長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並督導其服務品質。 (四)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教育訓練。 (五)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使用宣導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312-376薪點:具有社工、醫學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人員師級證照者。 (二)296-376薪點: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第五條考試資格者,惟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學分修畢證明文件影本(依專技應考資格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暨5領域15學科,每學科至多3學分,總計達45學分以上)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2月27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身心障礙者福科李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1544)。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二)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三)本項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並依考核規定晉級,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四)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五)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聘用社工員
113/12/05~113/12/12
檢視
公告日期

113/1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0 ~ 113/12/2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職稱

聘用行政專員

職系

職等

296-376薪點,約新臺幣39,960-50,760元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配合長照服務法,輔導單位完成立案,並進行立案資格審查。 (二)管理本市照顧服務輸送體系及各項服務計畫推動進度。 (三)開發、拓展本市長照服務資源,委託、特約或補助轄內長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並督導其服務品質。 (四)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教育訓練。 (五)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使用宣導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312-376薪點:具有社工、醫學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碩士學歷,或領有社工、醫事人員師級證照者。 (二)296-376薪點: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第五條考試資格者,惟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2、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醫事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自傳)、學歷證明文件(外國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並加附經認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與資格條件相符之證照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外國工作經驗須加附中文譯本)、學分修畢證明文件影本(依專技應考資格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暨5領域15學科,每學科至多3學分,總計達45學分以上)等其他相關證件影本(請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於113年12月27日前至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上該職缺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投件,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者,無法完成系統報名)。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成績達80分以上者方得錄取。另視本次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得增列備取1至2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候補期間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6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投件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56982洽詢人事室吳小姐,詢問相關業務問題請電洽身心障礙者福科李股長(電話:02-27208889轉1544)。 備註: (一)進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依聘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 (二)本項工作需熟諳電腦文書操作,以有政府部門行政經驗者優先。 (三)本項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並依考核規定晉級,請自備悠遊卡以利門禁設定。 (四)履歷表可不貼照片,惟面試時需檢附個人照片證件供面試人員進行身分確認。 (五)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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