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儲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3/12/21
刊登起迄日 113/12/20 ~ 114/01/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職稱 儲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含所屬辦公室)
工作內容 (一)代理三等書記官或錄事辦理檢察署一般行政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文書處理能力,有工作熱忱、善於溝通,能配合工作指派。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職務或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擇優錄取。 (五)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請至本署公布欄下載,並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必須填寫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曾擔任司法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職務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付) 5.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則免付) (二)請於114年1月7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儲備約僱職務代理人」。 (三)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甄選結果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五)錄取名額: 1.視成績擇優儲備人員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通知遴用。但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進用比例之規定,本署得優先進用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者。 2.如至下次同類型甄選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另甄選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六)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約僱錄事220薪點29,700元,約僱三等書記官280薪點37,800元。 (七)其他注意事項 1.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本甄選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辦理,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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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0 ~ 114/01/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職稱

儲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代理三等書記官或錄事辦理檢察署一般行政業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文書處理能力,有工作熱忱、善於溝通,能配合工作指派。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任司法行政工作職務或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擇優錄取。 (五)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1.履歷表(請至本署公布欄下載,並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必須填寫不可省略)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曾擔任司法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職務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付) 5.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則免付) (二)請於114年1月7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儲備約僱職務代理人」。 (三)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甄選結果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五)錄取名額: 1.視成績擇優儲備人員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署有進用需求時通知遴用。但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進用比例之規定,本署得優先進用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者。 2.如至下次同類型甄選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另甄選結果,本署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六)待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約僱錄事220薪點29,700元,約僱三等書記官280薪點37,800元。 (七)其他注意事項 1.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2.本甄選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辦理,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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