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
臨時人員

公告日 113/12/21
刊登起迄日 113/12/21 ~ 113/12/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待遇:月薪新臺幣 28590元起( 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年終獎金依市府核定預算辦理。 依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調整。 備註:本次為第二次甄選,第一次甄選已投件者與第二次甄選一併辦理面試。 工作地址:後埔國民小學(新北市 板橋 區 重慶 路 1 57 號 及其他交辦事項指定地點(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工作內容 工作項目:樂齡經營相關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如下- (一) 辦理 新北市 樂齡學習 示範 中心之行政事務 及 課程教學(含拓點課程 及特色計畫 之推動 。 (二) 辦理本市樂齡學習中心相關人員培訓研習。 (三) 協助教育局 管理「新北市數位樂學網」及 「 樂齡學習網 」資料庫平台 。 (四) 協助教育局年度樂齡訪視庶務及資料彙整。 (五) 協助教育局各中心檢核年度執行成果內容。 (六) 定期參與樂齡相關研習活動。 (七) 協助辦理本市樂齡成果展演相關活動。 (八)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 資格: 性別不拘,中華民國國民並具下列資格者: 1.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2.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對高齡教育行政工作有興趣者。 3.人際關係穩定, 熱心負責,品行端正 ,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 4.具電腦文書作業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應迴避任用 不得任用之情 事。 6.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1 條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7.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及聯絡人:29614142 轉 851 、 853 張 主任 、沈組長 。 郵寄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輔導處(220068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157號)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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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1 ~ 113/12/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

職稱

臨時人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工作項目:樂齡經營相關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如下- (一) 辦理 新北市 樂齡學習 示範 中心之行政事務 及 課程教學(含拓點課程 及特色計畫 之推動 。 (二) 辦理本市樂齡學習中心相關人員培訓研習。 (三) 協助教育局 管理「新北市數位樂學網」及 「 樂齡學習網 」資料庫平台 。 (四) 協助教育局年度樂齡訪視庶務及資料彙整。 (五) 協助教育局各中心檢核年度執行成果內容。 (六) 定期參與樂齡相關研習活動。 (七) 協助辦理本市樂齡成果展演相關活動。 (八) 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報名 資格: 性別不拘,中華民國國民並具下列資格者: 1.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2.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對高齡教育行政工作有興趣者。 3.人際關係穩定, 熱心負責,品行端正 ,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 4.具電腦文書作業能力。 5.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應迴避任用 不得任用之情 事。 6.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1 條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情事。 7.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及聯絡人:29614142 轉 851 、 853 張 主任 、沈組長 。 郵寄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民小學輔導處(220068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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