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行政幹事
| 公告日 | 113/11/11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1/04 ~ 113/11/2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 職稱 | 行政幹事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臺北市 |
| 工作地點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總務處事務組(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
| 工作內容 | 1、本校和平、公館、林口三校區共用E化教室資訊教學設備建置 暨維運作業專款預算編列等相關事宜。 2、E化業務工作項目擬訂、分配、調整與人力調度等。 3、教師個案教學需求、排課教室、軟體需求、特殊外接輔助連結支援與預約資訊登錄與支援安排及支援結果確認、排除問題等。 4、相關教室設備維運、場地出借等事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具備電腦操作能力(熟稔Word、Excel、PowerPoint等)。 3、具企/規劃統籌管理經驗、曾從事支援教學行政、熟諳電腦、投影、視訊、聲音系統、AI等管理者優先考量。 4、必要時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5、需通過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等級。 6、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 聯絡方式 | 聯絡人:總務處事務組張組長、于小姐;聯絡電話:(02)7749-1918、7749-1938。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4 ~ 113/11/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職稱
行政幹事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本校和平、公館、林口三校區共用E化教室資訊教學設備建置 暨維運作業專款預算編列等相關事宜。 2、E化業務工作項目擬訂、分配、調整與人力調度等。 3、教師個案教學需求、排課教室、軟體需求、特殊外接輔助連結支援與預約資訊登錄與支援安排及支援結果確認、排除問題等。 4、相關教室設備維運、場地出借等事宜。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具備電腦操作能力(熟稔Word、Excel、PowerPoint等)。 3、具企/規劃統籌管理經驗、曾從事支援教學行政、熟諳電腦、投影、視訊、聲音系統、AI等管理者優先考量。 4、必要時能配合業務需要加班。 5、需通過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等級。 6、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聯絡方式
聯絡人:總務處事務組張組長、于小姐;聯絡電話:(02)7749-1918、7749-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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