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公告日 | 113/12/23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23 ~ 114/01/02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
職稱 | 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
職系 | 無 |
職等 | None |
縣市 | 新竹縣 |
工作地點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 ,實際工作地點依本局指派。 |
工作內容 | (一) 心理衛生社工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二) 辦理心理衛生社工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調訓等事宜。 (三) 負責或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心理衛生社工訪視。 (四) 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 召開個案討論會及參與網絡聯繫會議。 (六) 稽核心理衛生社工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七) 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八) 相關業務之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四)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之一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支薪標準: (1)薪點折合金額為143.9元。 (2)支薪標準為7等360薪點至9等504薪點(約新台幣51804元至72525元)。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採採線上報名者,請應徵者於114年1月2日以前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線上作業,請確認履歷表內容無誤,並將上述檔案(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證明、相關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 (二)本職缺係114年度配合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計畫,本局毒防心衛科聘用人員職務。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另行由衛生局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視甄選結果擇優至多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錄取結果將登載於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一般公告項下。 (四)聯絡人:江小姐,03-5518160分機103。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2/23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3 ~ 114/01/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職稱
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新竹縣
工作內容
(一) 心理衛生社工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二) 辦理心理衛生社工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調訓等事宜。 (三) 負責或協助心理衛生社工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心理衛生社工訪視。 (四) 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 召開個案討論會及參與網絡聯繫會議。 (六) 稽核心理衛生社工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七) 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八) 相關業務之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四)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3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為公務人員各款之一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支薪標準: (1)薪點折合金額為143.9元。 (2)支薪標準為7等360薪點至9等504薪點(約新台幣51804元至72525元)。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採採線上報名者,請應徵者於114年1月2日以前公告期限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線上作業,請確認履歷表內容無誤,並將上述檔案(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證明、相關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相關工作經驗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掃描合併為1個電子檔上傳。 (二)本職缺係114年度配合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計畫,本局毒防心衛科聘用人員職務。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另行由衛生局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視甄選結果擇優至多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錄取結果將登載於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一般公告項下。 (四)聯絡人:江小姐,03-5518160分機103。
聯絡Email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目前尚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