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助理研究員

公告日 113/12/24
刊登起迄日 113/12/23 ~ 114/01/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職稱 助理研究員
職系 衛生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地點 花蓮市新興路202號 (本署東區管制中心)
工作內容 1.辦理防檢疫等相關傳染病防治工作。 2.配合業務需加班、夜間及假日出勤。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薦任第6職等以上衛生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2.熟悉電腦文書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具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1月3日前先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首頁-人才招募)登錄報名資料,為避免網路報名資料漏失,請將報名成功後收到之系統回復電子郵件留存(如未收到請於報名截止日下午5時前來電),並依下列說明上傳(郵寄)相關文件: (1)現職公務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服務網(ECPA)內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開放線上調閱履歷功能(於上述公告截止日前至My-Data「我的應徵」上傳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外語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為醫事人員,請另附改任前之銓敘審定函。 (2)非現職公務人員:務必將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勿使用簡式履歷表並請親自簽名)、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後任職派令、最後任職審定函、最後5年考績通知書、外語能力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等相關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於上述公告截止日前 (郵戳為憑)郵寄至本署人事室(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8樓徐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東區管制中心助理研究員」。 2.未至本署網站登錄報名資料及未依上述說明提供資料(含證件不齊)者,均視為不合格。(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3.應徵者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之情形,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試。 4.本次公開甄選經通知參加甄試者,如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時,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二倍為限,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技士
113/11/04~113/11/19
檢視
公告日期

113/12/2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3 ~ 114/01/03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職稱

助理研究員

職系

衛生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花蓮縣

工作內容

1.辦理防檢疫等相關傳染病防治工作。 2.配合業務需加班、夜間及假日出勤。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具薦任第6職等以上衛生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2.熟悉電腦文書軟體(Word、Excel、Powerpoint等),具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聯絡方式

1.意者請於114年1月3日前先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首頁-人才招募)登錄報名資料,為避免網路報名資料漏失,請將報名成功後收到之系統回復電子郵件留存(如未收到請於報名截止日下午5時前來電),並依下列說明上傳(郵寄)相關文件: (1)現職公務人員:請於行政院人事服務網(ECPA)內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開放線上調閱履歷功能(於上述公告截止日前至My-Data「我的應徵」上傳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近5年考績通知書及外語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如為醫事人員,請另附改任前之銓敘審定函。 (2)非現職公務人員:務必將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勿使用簡式履歷表並請親自簽名)、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後任職派令、最後任職審定函、最後5年考績通知書、外語能力證明及身分證正反面等相關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於上述公告截止日前 (郵戳為憑)郵寄至本署人事室(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8樓徐小姐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東區管制中心助理研究員」。 2.未至本署網站登錄報名資料及未依上述說明提供資料(含證件不齊)者,均視為不合格。(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3.應徵者須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不得任用之情形,本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本署業務需要,擇優通知面試。 4.本次公開甄選經通知參加甄試者,如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時,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二倍為限,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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