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專案技術員

公告日 113/11/11
刊登起迄日 113/11/05 ~ 113/11/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職稱 專案技術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地點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進德校區及寶山校區。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一)草皮修剪、造型小喬木及灌木綠籬修剪、喬木樹下枝修剪、花圃花台除草、植栽種植與維護、園藝機具維修等。 (二)其他臨時交辦工作等。 二、工作期間 自報到日起試用期以3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表現良好則予以續聘。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學歷不限、積極任事、品行端正、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具景觀植栽養護經驗及專業知識者尤佳。 二、工作薪資 月薪31,000元(視工作績效調升),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三、錄取名額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若正取人員不克報到或離職則依序通知遞補),備用期限6個月。
聯絡方式 壹、甄選作業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需文件:履歷表(直式橫書、二吋半身照片,含基本資料、自傳及相關工作經驗)。 三、請詳填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E-mail,本處將以E-mail為主要通知及聯絡方式。 四、請於期限內傳送至[email protected]或郵寄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總務處採資組收。 五、甄選方式:經初審後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 貳、其他 一、學歷證件於錄取時查驗,經查明因資料虛偽而獲錄取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應予解職。 二、錄取人員接獲遴用通知,未能依限報到者,以放棄論,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凡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作業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取得其基本資料並使用於本次甄選作業,餘配合個資法辦理。 四、檢具資料不全、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五、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來電洽詢(04-7232105分機5847)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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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1/11

刊登起迄日期

113/11/05 ~ 113/11/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職稱

專案技術員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彰化縣

工作內容

一、工作項目 (一)草皮修剪、造型小喬木及灌木綠籬修剪、喬木樹下枝修剪、花圃花台除草、植栽種植與維護、園藝機具維修等。 (二)其他臨時交辦工作等。 二、工作期間 自報到日起試用期以3個月為原則,試用期滿表現良好則予以續聘。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學歷不限、積極任事、品行端正、刻苦耐勞、無不良紀錄,具景觀植栽養護經驗及專業知識者尤佳。 二、工作薪資 月薪31,000元(視工作績效調升),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三、錄取名額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若正取人員不克報到或離職則依序通知遞補),備用期限6個月。

聯絡方式

壹、甄選作業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所需文件:履歷表(直式橫書、二吋半身照片,含基本資料、自傳及相關工作經驗)。 三、請詳填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E-mail,本處將以E-mail為主要通知及聯絡方式。 四、請於期限內傳送至[email protected]或郵寄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總務處採資組收。 五、甄選方式:經初審後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 貳、其他 一、學歷證件於錄取時查驗,經查明因資料虛偽而獲錄取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應予解職。 二、錄取人員接獲遴用通知,未能依限報到者,以放棄論,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不得異議。 三、凡報名參加本次甄選作業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取得其基本資料並使用於本次甄選作業,餘配合個資法辦理。 四、檢具資料不全、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五、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六、其他未盡事宜,請來電洽詢(04-7232105分機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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