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
司機

公告日 113/12/24
刊登起迄日 113/12/23 ~ 114/01/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
職稱 司機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嘉義縣
工作地點 3364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6號 羅浮國民小學 甄選: (一)日期:114 年 1 月 8 日(三)上午 9 時 00 分報到、上午 9 時 30 分面試。 (二)地點:本校 2F 會議室。 (三)方式:第一階段:資料審查 第二階段:公開面試。 (四)評選標準:就個別應試人員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決定者為錄取人員。如有 2 位(含)以上符合需要之應試人員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錄取;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5 分)者,將不予錄取。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錄取人報到:報教育局核准後通知 聘期:報教育局核准後通知(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上班) 服勤時間: (一)上下班須於桃園市差勤系統打卡,並配合學生上、下學時間(7:30~11:30 接送學生至幼兒園;13:30~17:30 至幼兒園接學生回家)。如遇學校緊急狀況或活動時間學校得調整校車班次及工作時間,不得拒絕(以每日 8 小時為原則)。 (二)因工作需要,應配合學校作息調整工作時間;遇學校補課或假日活動等需配合上班,並依全校擇日補假。 (三)國定勞工放假節日若為假日或例假日,則擇日補休;若為上班日,應正常上班, 並擇日補休。
工作內容 工作任務: (一)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二)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三)於任職期間應接受學校安排參與基本救命術、交通安全相關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至少一次以上。 (四)執行勤務期間應遵守相關乘車規範,以維護學童乘車安全為原則,不得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若未依工作須知執行,應負相關責任。 (五)定期清潔消毒幼童專用車。 (六)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娃娃車逃生演練並配合執勤。 (七)學期期間協助課後留園接送;寒、暑假課後留園接送。 (八)支援幼兒園環境、設備及學習場域等清潔、維護與保養等工作。 (九)學期期間協助課後留園接送;寒、暑假課後留園接送。 (十)寒、暑假支援學校環境整理、設備維護與修繕等工作。 (十一)配合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報名表: 1. 請至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下載 2. 桃園市教育徵才網下載 3. 親自至本校幼兒園領取報名表,並於截止日前送至本校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6號)
資格條件 一、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需具本國國籍並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 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 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3. 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4. 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5. 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6. 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 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 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報名文件: 1. 報名表。(如附件表格) 2. 國民身分證影本。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 曾服務機關證明影本(無則免付)。 5. 退伍或免役證明(男性)。 6. 切結書正本。 7. 基本救命術證明影本(無則免付)。 8. 最近三個月內無肇事紀錄證明正本。 9. 最近三個月內無犯罪紀錄證明正本。 10. 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11. 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聯絡方式 聯絡人:幼兒園主任簡芳柔,聯絡電話:03-3822269轉710 待遇: (一)以月計薪,每月月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調整,包含勞健保相關費用。 1.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590元。 2.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8,780元。 3.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 2 萬 9,500 元。 (二)年終工作獎金: 1. 年終考核評列甲等,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1.5 個月。 2. 年終考核評列乙等,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1 個月。 3. 年終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發放年終工作獎金,並不續聘。 (簽訂契約時,乙方應檢附公立醫院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包含胸部 X 光檢查)九、錄取: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公布欄。十、請假規定 (一)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二)請假應自尋符合規定代理人,並徵得機關之同意,並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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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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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3 ~ 114/01/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

職稱

司機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嘉義縣

工作地點

3364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6號 羅浮國民小學 甄選: (一)日期:114 年 1 月 8 日(三)上午 9 時 00 分報到、上午 9 時 30 分面試。 (二)地點:本校 2F 會議室。 (三)方式:第一階段:資料審查 第二階段:公開面試。 (四)評選標準:就個別應試人員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決定者為錄取人員。如有 2 位(含)以上符合需要之應試人員序位合計值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錄取;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5 分)者,將不予錄取。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錄取人報到:報教育局核准後通知 聘期:報教育局核准後通知(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上班) 服勤時間: (一)上下班須於桃園市差勤系統打卡,並配合學生上、下學時間(7:30~11:30 接送學生至幼兒園;13:30~17:30 至幼兒園接學生回家)。如遇學校緊急狀況或活動時間學校得調整校車班次及工作時間,不得拒絕(以每日 8 小時為原則)。 (二)因工作需要,應配合學校作息調整工作時間;遇學校補課或假日活動等需配合上班,並依全校擇日補假。 (三)國定勞工放假節日若為假日或例假日,則擇日補休;若為上班日,應正常上班, 並擇日補休。

工作內容

工作任務: (一)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 (二)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三)於任職期間應接受學校安排參與基本救命術、交通安全相關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至少一次以上。 (四)執行勤務期間應遵守相關乘車規範,以維護學童乘車安全為原則,不得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若未依工作須知執行,應負相關責任。 (五)定期清潔消毒幼童專用車。 (六)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娃娃車逃生演練並配合執勤。 (七)學期期間協助課後留園接送;寒、暑假課後留園接送。 (八)支援幼兒園環境、設備及學習場域等清潔、維護與保養等工作。 (九)學期期間協助課後留園接送;寒、暑假課後留園接送。 (十)寒、暑假支援學校環境整理、設備維護與修繕等工作。 (十一)配合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報名表: 1. 請至本校網站首頁公佈欄下載 2. 桃園市教育徵才網下載 3. 親自至本校幼兒園領取報名表,並於截止日前送至本校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羅浮里3鄰16號)

資格條件

一、資格 (一)、基本資格 1. 需具本國國籍並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 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 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3. 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4. 無性別限制。(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需提出證明文件)。 5. 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1)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6. 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選,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有妨害風化或性犯罪前科者。 7.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 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 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10. 所附報名資料內容不實者。 報名文件: 1. 報名表。(如附件表格) 2. 國民身分證影本。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 曾服務機關證明影本(無則免付)。 5. 退伍或免役證明(男性)。 6. 切結書正本。 7. 基本救命術證明影本(無則免付)。 8. 最近三個月內無肇事紀錄證明正本。 9. 最近三個月內無犯罪紀錄證明正本。 10. 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 11. 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聯絡方式

聯絡人:幼兒園主任簡芳柔,聯絡電話:03-3822269轉710 待遇: (一)以月計薪,每月月薪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調整,包含勞健保相關費用。 1. 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萬8,590元。 2. 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萬8,780元。 3. 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 2 萬 9,500 元。 (二)年終工作獎金: 1. 年終考核評列甲等,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1.5 個月。 2. 年終考核評列乙等,發放年終工作獎金 1 個月。 3. 年終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發放年終工作獎金,並不續聘。 (簽訂契約時,乙方應檢附公立醫院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包含胸部 X 光檢查)九、錄取: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公布欄。十、請假規定 (一)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二)請假應自尋符合規定代理人,並徵得機關之同意,並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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