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里幹事
公告日 | 113/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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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3 ~ 113/12/26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
職稱 | 里幹事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3樓 |
工作內容 | (一) 辦理里幹事及民政相關業務,須配合機關需要調整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 項者,不在此限。 (三) 具採購實務、採購證照及熟諳各項數位軟體製作及策劃能力者尤佳。 |
聯絡方式 | 一、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 (一) 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符合本職缺應徵資格者,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確認相關簡歷及履歷資料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再點選【應徵職缺】,同意授權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開放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請檢附【報名表】及以下資料(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份PDF檔),並均應加註「與正本相符」由本人簽章後掃描上傳,逾期未上傳或缺件者,以不符合資格論,不再通知補件,恕不接受傳真報名: 1. 報名表(本人需親自簽名,並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請至本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https://nanzih.kcg.gov.tw/)。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審函。 6.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8. 語言能力檢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其他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三) 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情事,均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核布派令者,撤銷派令;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二、注意事項: (一)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及測驗,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初審結果、面試結果以及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並依規定得酌增候補人員1至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候補有效期間。 (三) 本案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機關或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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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3 ~ 113/12/2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職稱
里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 辦理里幹事及民政相關業務,須配合機關需要調整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限制,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 項者,不在此限。 (三) 具採購實務、採購證照及熟諳各項數位軟體製作及策劃能力者尤佳。
聯絡方式
一、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本所調閱): (一) 本職缺應徵採線上報名,符合本職缺應徵資格者,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確認相關簡歷及履歷資料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再點選【應徵職缺】,同意授權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未授權開放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 請檢附【報名表】及以下資料(請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份PDF檔),並均應加註「與正本相符」由本人簽章後掃描上傳,逾期未上傳或缺件者,以不符合資格論,不再通知補件,恕不接受傳真報名: 1. 報名表(本人需親自簽名,並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請至本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https://nanzih.kcg.gov.tw/)。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審函。 6. 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無者免附)。 8. 語言能力檢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其他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三) 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情事,均不予錄取;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核布派令者,撤銷派令;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辦理。 二、注意事項: (一)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及測驗,未到或不克參加者視同放棄。初審結果、面試結果以及未錄取者,恕均不另行通知。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並依規定得酌增候補人員1至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候補有效期間。 (三) 本案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機關或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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