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專任助理(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處)

公告日 113/12/24
刊登起迄日 113/12/24 ~ 114/01/15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處)
職系
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None
工作內容 (一)執行教育推廣業務承辦及業務拓展及課程企劃、講座活動策辦等招生業務。 (二)建工校區樂齡大學課程班級管理:班級經營、師資管理、相關課程庶務處理。 (三)中心既有自辦業務及協助各系所開課業務。 (四)各種報名管道開班資料庶務性行政工作、郵件寄送、檔案整理、開班結證文書工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Word文書處理、 Excel各類統計報表。 (三)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四)具良好的邏輯能力、團隊合作溝通表達能力及 高抗壓性 。 (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回報、認真負責、有學習意願、抗壓性高、熱忱服務為佳 。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3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在臺設籍滿 10 年以上之規定。 (八)待遇:依本校「 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薪資支給標準 敘薪 專任助理比照「約用組員」或「約用專員」敘薪標準, 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5 08 0元整 。 (九)聘用期限:自錄取工作日起 至 11 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並於年底辦理考核,依據需求及考核結果,決定是否 繼續聘任。 (十)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可於農曆年後上班)。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至網址 https://reurl.cc/YE5m2l 人事室網頁下載並 填寫 「 本校 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 」 ,於 11 4 年 01 月 15 日前 報名表電子檔 ,併同 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 至[email protected]信箱(收件人電子信箱)或郵寄至「 807618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 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 處收」 ,以郵戳為憑,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處 江 小姐,電話 07-3814526 轉 12861。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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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4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4 ~ 114/01/15 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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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職稱

專任助理(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處)

職系

職等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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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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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教育推廣業務承辦及業務拓展及課程企劃、講座活動策辦等招生業務。 (二)建工校區樂齡大學課程班級管理:班級經營、師資管理、相關課程庶務處理。 (三)中心既有自辦業務及協助各系所開課業務。 (四)各種報名管道開班資料庶務性行政工作、郵件寄送、檔案整理、開班結證文書工作。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二)Word文書處理、 Excel各類統計報表。 (三)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四)具良好的邏輯能力、團隊合作溝通表達能力及 高抗壓性 。 (五)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回報、認真負責、有學習意願、抗壓性高、熱忱服務為佳 。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3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在臺設籍滿 10 年以上之規定。 (八)待遇:依本校「 專案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薪資支給標準 敘薪 專任助理比照「約用組員」或「約用專員」敘薪標準, 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5 08 0元整 。 (九)聘用期限:自錄取工作日起 至 11 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並於年底辦理考核,依據需求及考核結果,決定是否 繼續聘任。 (十)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可於農曆年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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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至網址 https://reurl.cc/YE5m2l 人事室網頁下載並 填寫 「 本校 專案工作人員應徵報名表 」 ,於 11 4 年 01 月 15 日前 報名表電子檔 ,併同 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 至[email protected]信箱(收件人電子信箱)或郵寄至「 807618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 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 處收」 ,以郵戳為憑,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人員1-2名,自甄選錄取公告起三個內有效。 (三)聯絡電話:教育事業暨產品推廣處 江 小姐,電話 07-3814526 轉 1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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