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
幹事
公告日 | 113/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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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5 ~ 113/12/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 |
職稱 | 幹事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桃園市 |
工作地點 | 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00號) |
工作內容 | (一)承辦財產物品登記、管理、盤點、撥借、毀損、報廢、拍賣、報表之填造等事項。 (二)本校零用金管理業務。 (三)辦理小額採購及公務消耗品領用管理。 (四)辦理代理(課)及兼課教師、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等勞保、健保等相關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本職缺必須配合校內業務支援】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現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第4項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具協調溝通能力及團隊精神,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做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熟悉電腦(Word、Excel、Internet、e-mail)及公文文書處理能力。 (六)具有採購證照及熟悉總務處相關系統操作者尤佳。 (七)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
聯絡方式 | 一、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報名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無須郵寄紙本資料,現場或通訊報名者恕不受理。 (二)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完整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不得空白),點選【應徵職缺】,於本職缺「勾選應徵」點選確定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於甄選期間調閱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調閱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請依序將報名表(含照片)及以下證件影本(以A4紙張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合併掃瞄成1個PDF檔,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至「我的應徵」(未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1、本校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https://www.psjh.tyc.edu.tw/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現職派令。 6、銓敘部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7、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108年至112年),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8、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與本職缺職務相關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9、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無者免附)。 10、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無者免附)。 11、切結書。 12、退伍令(無者免附)。 三、資格審查:依報名人員上傳之現有資料審查,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經審查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甄選時間: 報名截止後,先就書面資料審查,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五、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擇優候補1至2名。 (二)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甄選完畢後在本校網站公告,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三)經甄選錄取報到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如原服務機關學校不同意商調、未於期限內同意商調及報派程序未完成或棄權時或逾期未到職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期滿即喪失資格。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五)本次徵才為預估缺,如因故未能出缺,本校得不予進用。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或無適當人選,本校得予以從缺。 六、其他: (一)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另行辦理,並於本校網站公告,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簡章如有未竟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公布於本校網站補充。 (五)對本簡章相關諮詢,請於上班時間洽03-4918239分機710人事室(甄選事宜)或分機510總務處(工作內容)。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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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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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辦財產物品登記、管理、盤點、撥借、毀損、報廢、拍賣、報表之填造等事項。 (二)本校零用金管理業務。 (三)辦理小額採購及公務消耗品領用管理。 (四)辦理代理(課)及兼課教師、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等勞保、健保等相關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本職缺必須配合校內業務支援】
資格條件
(一)具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現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第4項者,不在此限。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事,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具協調溝通能力及團隊精神,並能配合學校需要做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五)熟悉電腦(Word、Excel、Internet、e-mail)及公文文書處理能力。 (六)具有採購證照及熟悉總務處相關系統操作者尤佳。 (七)留職停薪之報考人員如符合報名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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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報名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無須郵寄紙本資料,現場或通訊報名者恕不受理。 (二)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完整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不得空白),點選【應徵職缺】,於本職缺「勾選應徵」點選確定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於甄選期間調閱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調閱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請依序將報名表(含照片)及以下證件影本(以A4紙張影印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合併掃瞄成1個PDF檔,於報名截止日前上傳至「我的應徵」(未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1、本校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https://www.psjh.tyc.edu.tw/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現職派令。 6、銓敘部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 7、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108年至112年),未達5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 8、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與本職缺職務相關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9、語言能力檢定證明(無者免附)。 10、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無者免附)。 11、切結書。 12、退伍令(無者免附)。 三、資格審查:依報名人員上傳之現有資料審查,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經審查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甄選時間: 報名截止後,先就書面資料審查,經審查符合甄選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五、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擇優候補1至2名。 (二)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預定於甄選完畢後在本校網站公告,並電話通知正取人員。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 (三)經甄選錄取報到人員,需俟辦理商調及報派手續完成後,始生進用效力。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商調如原服務機關學校不同意商調、未於期限內同意商調及報派程序未完成或棄權時或逾期未到職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四)備取人員: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期滿即喪失資格。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五)本次徵才為預估缺,如因故未能出缺,本校得不予進用。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或無適當人選,本校得予以從缺。 六、其他: (一)應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 (二)所繳證件如有偽造、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另行辦理,並於本校網站公告,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四)本簡章如有未竟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隨時公布於本校網站補充。 (五)對本簡章相關諮詢,請於上班時間洽03-4918239分機710人事室(甄選事宜)或分機510總務處(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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