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 公告日 | 113/12/26 |
|---|---|
| 刊登起迄日 | 113/12/25 ~ 113/12/30 已過期 |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
| 職稱 | 約僱職務代理人 |
| 職系 | 無 |
| 職等 | None |
| 縣市 | 高雄市 |
| 工作地點 |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3樓。 |
| 工作內容 | (一) 辦理里幹事及民政課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
| 聯絡方式 | 一、聯絡方式: (一)採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恕不受理。並以A4格式備妥以下資件依序裝訂,於期限內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人事室收(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所附資料影本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或蓋私章」;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報名表(表末須親自簽名)。 2.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於填表人欄位簽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具結書。 6.其他相關工作證明或證照影本。 (二)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恕不接受傳真報名。 二、其他事項: (一)本職缺所代理職務為民政課里幹事育嬰留職停薪所遺職務,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4年9月6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停止僱用;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回職復薪,則僱用至人員回職復薪日前1日止。 (二)月支報酬為22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29,700元。 (三) 本職缺錄取正取1名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1至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候補有效期間。 (四)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錄取人員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得生效。 (六)報名者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倘已核發僱用契約書者,將其撤銷,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
公告日期
113/12/2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5 ~ 113/12/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無
職等
None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 辦理里幹事及民政課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聯絡方式
一、聯絡方式: (一)採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恕不受理。並以A4格式備妥以下資件依序裝訂,於期限內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人事室收(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所附資料影本應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或蓋私章」;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務「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1.報名表(表末須親自簽名)。 2.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簡要自述不可空白),並於填表人欄位簽名。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具結書。 6.其他相關工作證明或證照影本。 (二)資料不齊全或資格不符合者,不再通知補件,恕不接受傳真報名。 二、其他事項: (一)本職缺所代理職務為民政課里幹事育嬰留職停薪所遺職務,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4年9月6日止。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停止僱用;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回職復薪,則僱用至人員回職復薪日前1日止。 (二)月支報酬為220薪點,折合金額為新臺幣29,700元。 (三) 本職缺錄取正取1名並得視需要增列備取1至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合時,本所得予從缺,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為候補有效期間。 (四)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未獲通知面試或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五)錄取人員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得生效。 (六)報名者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倘已核發僱用契約書者,將其撤銷,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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