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
護理師

公告日 113/12/26
刊登起迄日 113/12/25 ~ 114/01/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
職稱 護理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或士(生)級至士(生)級
縣市 基隆市
工作地點 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地址: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46巷26號)
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本校健康中心、健康促進、營養衛生保健等相關業務,必要時並須跨校支援。 (一)辦理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康檢查、特殊疾病學生、宿疾名冊等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意外傷害病患護理、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指導師生CPR+AED等緊急救護技巧、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三)配合學校需要兼辦行政。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正。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護士)考試及格之任用資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護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公私立學校護理師(護士)實務工作經驗合計1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25 日止)。 (四)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六)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護理師(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護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請參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七) 須具備電腦文書 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 (八) 本職缺採外補方式辦理,本機關人員(含基隆市政府暨所屬高級中學、 國民中、小學校、體育場、殯葬管理所、動物保護防疫所、家庭教育中心)請勿投件應徵。 (九)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採網路報名,非現職人員採通訊報名。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選擇本職缺,並請將繳附證件上傳,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請務必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等佐證資料。 (三)非現職人員採紙本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備妥下列資料寄至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46巷26號(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人事室收),封面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護士)職缺,並請於114年1月2日前將應徵附件資料掃描為一個PDF 格式檔案e-mail至信箱[email protected] ,並請來電確認(02)2422-5530或(02)2427-8095分機50洪小姐。 (四)應繳證件:(請將以下各項表件依序合併掃描為 1 個 PDF 格式檔案於系統※證照資格處上傳)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 (每筆資料需完整,簡要自述不可空白)。 2.國民身分證(身分證正面影本)。 3.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護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5.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 6.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影本(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1次之現職派令、最近1次之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非現職人員免繳)。 7.臨床護理經驗或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護理實務工作年資採計方式(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25 日止):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須為按月支薪者得採計,如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 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五)本校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於114年1月14日(二)進行面試,符合面試資格人員,面試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14年1月9日(四)14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六)面試結果依程序提報基隆市政府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後,始行生效。 (七)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八)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九)錄取人員接獲基隆市政府派令者,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至學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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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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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師(三)級至師(三)級或士(生)級至士(生)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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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本校健康中心、健康促進、營養衛生保健等相關業務,必要時並須跨校支援。 (一)辦理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康檢查、特殊疾病學生、宿疾名冊等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意外傷害病患護理、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指導師生CPR+AED等緊急救護技巧、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三)配合學校需要兼辦行政。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正。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護士)考試及格之任用資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護士)專門職業證書者。 (三)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公私立學校護理師(護士)實務工作經驗合計1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25 日止)。 (四)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 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六)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護理師(護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護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請參銓敘部104年10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七) 須具備電腦文書 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等基本操作能力。 (八) 本職缺採外補方式辦理,本機關人員(含基隆市政府暨所屬高級中學、 國民中、小學校、體育場、殯葬管理所、動物保護防疫所、家庭教育中心)請勿投件應徵。 (九)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採網路報名,非現職人員採通訊報名。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後,點選【應徵職缺】選擇本職缺,並請將繳附證件上傳,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並請務必備妥最近一次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考試及格證書等佐證資料。 (三)非現職人員採紙本報名,請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備妥下列資料寄至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46巷26號(基隆市中山區中華國民小學人事室收),封面請註明應徵護理師(護士)職缺,並請於114年1月2日前將應徵附件資料掃描為一個PDF 格式檔案e-mail至信箱[email protected] ,並請來電確認(02)2422-5530或(02)2427-8095分機50洪小姐。 (四)應繳證件:(請將以下各項表件依序合併掃描為 1 個 PDF 格式檔案於系統※證照資格處上傳)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 (每筆資料需完整,簡要自述不可空白)。 2.國民身分證(身分證正面影本)。 3.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護士)專門職業證書正、反面影本。 5.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 6.相關服務經歷證明影本(如為公立醫院、學校現職人員,請另檢附最近1次之現職派令、最近1次之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非現職人員免繳)。 7.臨床護理經驗或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護理實務工作年資採計方式(年資採計至 113 年 12 月 25 日止): (1) 所提出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可採計;所有採計年資合計後,不足1個月部分,不予採計;所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均不予採計。 (2) 公私立醫院服務證明,應註明服務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未註明者不予採計。 (3 )公私立學校擔任護理教學、非實際臨床工作者,其任職年資不予採計。 (4) 如任職為委外單位或實習之服務年資,均不予採計。 (5) 約聘、約僱人員或代理人員之年資須為按月支薪者得採計,如無法確認者不予採計。 (6) 上述所附服務證明文件應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如未加蓋不予採計,惟機關(機構)證明格式以電子簽章列印表示者,應加蓋經手人職名章以示正本,且該文件不得有任何塗改,始得採計。 (五)本校就相關資料先予書面審查,擇優於114年1月14日(二)進行面試,符合面試資格人員,面試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將於114年1月9日(四)14時於本校網站公布,未獲通知面試或甄審後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六)面試結果依程序提報基隆市政府甄審委員會審議,錄取人員名單,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權責機關核准後,始行生效。 (七)報名人員所檢附之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撤銷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八)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九)錄取人員接獲基隆市政府派令者,應於派令生效日起1個月內至學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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