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處長

公告日 113/12/26
刊登起迄日 113/12/25 ~ 113/12/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法制
職等 簡任第11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工作內容 (一)襄助綜理公務人員保障等業務。 (二)其他綜合性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學歷: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法律或政治相關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尤佳。 (二)任用資格: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11職等,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 3.經銓敘審定簡任職務合格實授5年以上者,最近4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4.具有3年以上實際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等之工作經驗者為優。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具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學歷及相關資歷等資料影本,於113年12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處長)逕寄本會人事室。並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csptc.gov.tw之最新消息區,下載應徵人員簡歷表填寫後,於收文截止次日內,以Email傳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7172蕭先生。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專業知識、發展潛能、表達能力、思考邏輯、職務歷練、服務觀念等綜合考量評定。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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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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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5 ~ 113/12/3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職稱

副處長

職系

法制

職等

簡任第11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一)襄助綜理公務人員保障等業務。 (二)其他綜合性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學歷: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具法律或政治相關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者尤佳。 (二)任用資格: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11職等,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 3.經銓敘審定簡任職務合格實授5年以上者,最近4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4.具有3年以上實際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擬、解釋等之工作經驗者為優。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具履歷表(含自傳及照片)、學歷及相關資歷等資料影本,於113年12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處長)逕寄本會人事室。並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csptc.gov.tw之最新消息區,下載應徵人員簡歷表填寫後,於收文截止次日內,以Email傳送電子檔至本會([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7172蕭先生。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報名資料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專業知識、發展潛能、表達能力、思考邏輯、職務歷練、服務觀念等綜合考量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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