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幹事
公告日 | 113/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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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3/12/25 ~ 113/12/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
職稱 | 幹事 |
職系 | 綜合行政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縣市 | 新北市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鶯歌區國中街1號(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
工作內容 | (預估缺)辦理本校學務處等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 (三)未曾受懲戒、行政處分,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並須配合學校需要作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四)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具有協調溝通能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學習心強、有責任感、電腦文書系統(如Office、Word、Excel)使用操作之能力。 |
聯絡方式 |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連絡電話、E-mail等資料正確性)。 (二)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日期及時間於收件截止後以電話通知。 (三)請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最近一次之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5年者,檢附所有考績通知書)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7.其他:(如:政府採購證照,退(免)役證明、無者免附)。 (四)資料登載不完整,或所附證件影本缺漏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亦不退件。 (五)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及本校業務需要,擇優擇期通知參加面試;不符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得予從缺。 (六)正取人員依規定辦理商調及報派事宜,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七)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案聯絡人:學務處王主任,聯絡電話:(02)26781670轉分機20;人事室劉小姐分機37。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無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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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3/12/26
刊登起迄日期
113/12/25 ~ 113/12/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職稱
幹事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內容
(預估缺)辦理本校學務處等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業務。
資格條件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經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 (三)未曾受懲戒、行政處分,品性端正具服務熱誠,並須配合學校需要作職務調整及職務輪調。 (四)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五)具有協調溝通能力、工作態度主動積極、學習心強、有責任感、電腦文書系統(如Office、Word、Excel)使用操作之能力。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連絡電話、E-mail等資料正確性)。 (二)本次甄選程序將採面試方式辦理,面試日期及時間於收件截止後以電話通知。 (三)請將下列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最近一次之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 5.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任職未滿5年者,檢附所有考績通知書)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附。 7.其他:(如:政府採購證照,退(免)役證明、無者免附)。 (四)資料登載不完整,或所附證件影本缺漏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亦不退件。 (五)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及本校業務需要,擇優擇期通知參加面試;不符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1-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得予從缺。 (六)正取人員依規定辦理商調及報派事宜,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因素無法完成核派,或核派後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應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候補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七)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案聯絡人:學務處王主任,聯絡電話:(02)26781670轉分機20;人事室劉小姐分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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