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約用運動教練

公告日 114/03/04
刊登起迄日 114/03/03 ~ 114/03/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址:桃園市中壢區榮民路80號)
工作內容 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外,另訂如下: 一、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二、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活動及任務指派。 三、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週六、日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或比賽。 四、協助管理擊劍隊選手生活管理及推動各項業務。 五、依任務指派並協助輔導本校選手及銜接學校桃園高中之基訓站或績優選手之訓練。 六、協助發掘國小端優秀潛力選手。 七、協助本校推動體育各項業務。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3.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獎勵縣市政府聘用運動教練試辦計畫」,本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附件8)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 C 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3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本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 C 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三)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情事之一者或於報名日前未屆滿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為教練之期間者、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四)甄選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聯絡方式 詢問相關事宜請於上午8時至下午3時電洽學務處體育組,電話:03-4553494分機313、310。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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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運動教練
114/02/20~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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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3 ~ 114/03/07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職稱

約用運動教練

職系

職等

None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除比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6條外,另訂如下: 一、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二、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活動及任務指派。 三、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時間(含寒暑假、週六、日及課後)運動訓練事項或比賽。 四、協助管理擊劍隊選手生活管理及推動各項業務。 五、依任務指派並協助輔導本校選手及銜接學校桃園高中之基訓站或績優選手之訓練。 六、協助發掘國小端優秀潛力選手。 七、協助本校推動體育各項業務。

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相關證件正本)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應具備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初級」以上資格,且以曾擔任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之該專長運動種類退役選手為優先錄取條件。 3.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6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二)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獎勵縣市政府聘用運動教練試辦計畫」,本校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1.具有各該運動專長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2.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大學體育相關系、所(附件8)畢業,並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 C 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3.如經2次以上公開徵選後,無前二款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得於第3次甄選時,由所屬主管機關或部屬學校報經本署同意後,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且具該運動種類之特定體育團體 C 級以上運動教練證者。 (三)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3條終身不得聘任為教練情事之一者或於報名日前未屆滿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為教練之期間者、曾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查證屬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四)甄選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依法究責。

聯絡方式

詢問相關事宜請於上午8時至下午3時電洽學務處體育組,電話:03-4553494分機3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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