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醫師

公告日 114/03/06
刊登起迄日 114/03/06 ~ 114/03/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醫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地點 本局所屬桃園區衛生所(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號4樓)
工作內容 醫療門診及其他相關公共衛生業務。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夜間、假日出勤。
資格條件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並具備以下資格: 1、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含專技高考、檢覈及格)醫師考試及格。 2、具醫師證書及已接受家醫科(或小兒科、內科)住院醫師訓練資格者;另如具家醫科(或小兒科、內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尤佳。 3、大學以上醫學系畢業。
聯絡方式 一、檢具文件:本職缺應徵採線上與書面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 (一)現職公務人員請以線上應徵: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前,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基本資料之電話聯絡資訊請填寫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附件(身分證正反面、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現職派令、歷年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書面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一般格式,並請簽名或蓋章,曾任公立醫療機構者歷年考績及銓審經歷請詳細填列)、身分證正反面、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桃園衛生所醫師),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17:00前送達或以掛號寄達本局人事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額之郵資,郵資不足則以平信寄還。 二、初審通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並擇合適者進入面試,預計於114年3月24日(星期一)前在本局網站徵才訊息欄公告參加面試名單;另所檢附之證件及聯絡資訊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考試方式:面試100%。 四、本職缺正取1名,另視成績擇優候補2名以內 ,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聯絡人:人事室賴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2802。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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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04~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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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9~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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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24~1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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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3/06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06 ~ 114/03/20 已過期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醫師

職系

職等

師(三)級

縣市

桃園市

工作內容

醫療門診及其他相關公共衛生業務。本項職務必要時需配合業務加班及夜間、假日出勤。

資格條件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並具備以下資格: 1、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含專技高考、檢覈及格)醫師考試及格。 2、具醫師證書及已接受家醫科(或小兒科、內科)住院醫師訓練資格者;另如具家醫科(或小兒科、內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尤佳。 3、大學以上醫學系畢業。

聯絡方式

一、檢具文件:本職缺應徵採線上與書面方式雙軌擇一,說明如下: (一)現職公務人員請以線上應徵: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前,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基本資料之電話聯絡資訊請填寫正確,並請撰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相關附件(身分證正反面、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現職派令、歷年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非現職公務人員請以書面應徵: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一般格式,並請簽名或蓋章,曾任公立醫療機構者歷年考績及銓審經歷請詳細填列)、身分證正反面、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服務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信封註明應徵桃園衛生所醫師),於114年3月20日(星期四)17:00前送達或以掛號寄達本局人事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欲退還應徵資料者,請附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額之郵資,郵資不足則以平信寄還。 二、初審通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並擇合適者進入面試,預計於114年3月24日(星期一)前在本局網站徵才訊息欄公告參加面試名單;另所檢附之證件及聯絡資訊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考試方式:面試100%。 四、本職缺正取1名,另視成績擇優候補2名以內 ,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聯絡人:人事室賴小姐 電話:(03)3340935轉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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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9~1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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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11~1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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