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駕駛員
公告日 | 114/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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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起迄日 | 114/03/12 ~ 114/03/31 已過期 |
機關名稱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職稱 | 駕駛員 |
職系 | 司法行政 |
職等 | 駕駛 |
縣市 | 高雄市 |
工作地點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所屬各簡易庭轄區,「院址: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等」。 |
工作內容 | (一)大型、中型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及車輛維護工作。 (二)庶務支援、遞送公文及其他交辦事項。 |
資格條件 | (一)須為中央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工友、技工、駕駛,暫毋庸提出機關同意書,惟如經本院錄取,且非屬原機關之超額人員,仍應徵得原機關之同意。 (二)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能積極任事、學習及付出者。男性需提出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 (三)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者,足以勝任所擔任之工作。 (四)應徵者須持有交通部製發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
聯絡方式 | 本院總務科莊書記官正彬,聯絡電話:(07)611-0030分機6404、傳真電話:(07)611-6335。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事求人連結 | 此職缺已過期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03/12
刊登起迄日期
114/03/12 ~ 114/03/31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職稱
駕駛員
職系
司法行政
職等
駕駛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大型、中型警備車、公務車駕駛及車輛維護工作。 (二)庶務支援、遞送公文及其他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須為中央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工友、技工、駕駛,暫毋庸提出機關同意書,惟如經本院錄取,且非屬原機關之超額人員,仍應徵得原機關之同意。 (二)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能積極任事、學習及付出者。男性需提出役畢或免服兵役證明。 (三)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者,足以勝任所擔任之工作。 (四)應徵者須持有交通部製發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聯絡方式
本院總務科莊書記官正彬,聯絡電話:(07)611-0030分機6404、傳真電話:(07)61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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