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 114/04/11
刊登起迄日 114/04/10 ~ 114/04/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地點 現缺 1名(科員職代,280薪點)(宜蘭監理站【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
工作內容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科員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公路監理業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畢業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4年4月16日(含)前一律以「掛號」郵件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 孫先生收,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宜蘭監理站科員職代」(本甄試將於宜蘭監理站舉行),信件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台幣3萬7,800元(280薪點),代理期限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該單位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聯絡Email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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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1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0 ~ 114/04/16 已過期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等

縣市

宜蘭縣

工作內容

辦理公路監理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代理科員資格: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二)高中(職)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經驗者(請附相關證明,如勞保加保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二、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第1項之規定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情事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五、具公路監理業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甄試方式: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最高畢業學歷及經歷證明、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證件請以A4格式影印排列裝訂)。 二、請於114年4月16日(含)前一律以「掛號」郵件寄至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人事室) 孫先生收,郵寄信封請註明「應徵宜蘭監理站科員職代」(本甄試將於宜蘭監理站舉行),信件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資格符合者通知甄試,不合者不通知甄試及退件。 三、月支報酬:新台幣3萬7,800元(280薪點),代理期限至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本類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僱用期限屆滿即行解僱,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四、退休公務員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人員,會生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之情事,請先行衡量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退休審定函影本)郵遞掛號報名。 五、以總成績高低,除正取1名外,得擇優錄取備取人員不逾2名,遇缺依成績高低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若錄取人員放棄或中途離職,由下一序列備取人員遞補;本甄試候用期限自榜示日起1年內,期滿後自動失效。本次甄試職代期限屆滿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優良人員,經該單位主管核可後,得列入該單位優先備取名單;僱用期間如有違反契約書相關規定者,將不再續僱。本錄取人員(含正取及備取人員)一經表示放棄即改列最後遞補順位,第二次放棄即不再保留錄取資格。 六、報名所用證件不得有偽、變造等情事,一經發現移送司法機關查辦;報名資格於事後發現不符者,雖經錄取,用人單位仍不予僱用,如已僱用者,予以解僱。 七、錄取人員請於通知報到日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 八、連絡電話:(02)26884366分機862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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