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自殺關懷訪視員

公告日 114/04/17
刊登起迄日 114/04/17 ~ 114/05/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自殺關懷訪視員
職系
職等 聘用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林園區社區心衛中心(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185號2樓):1名
工作內容 1. 依「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自殺防治與精神疾病關懷訪視,並負責社區宣導、網路協調、資源轉介、個案討論、危機處理及行政業務等工作。 2. 依衛生福利部「自殺個案通報後關懷作業流程」、「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家訪要點」提供個案關懷訪視含通報服務。
資格條件 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2階(296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自殺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2.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自殺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3.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7階(424薪點):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證書。
聯絡方式 徵才簡章:https://heal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05F66A1CA7A1D4FD&sms=8BB9672CAA44C336&s=569B40AC52E89A18# 一、請詳閱本局徵才簡章。 二、錄取人員仍應依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係屬備用性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5 個月內,如有計畫性質相近之職缺,得自備取名冊依序進用,並依規定報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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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14/04/17

刊登起迄日期

114/04/17 ~ 114/05/0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職稱

約聘自殺關懷訪視員

職系

職等

聘用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1. 依「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自殺防治與精神疾病關懷訪視,並負責社區宣導、網路協調、資源轉介、個案討論、危機處理及行政業務等工作。 2. 依衛生福利部「自殺個案通報後關懷作業流程」、「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家訪要點」提供個案關懷訪視含通報服務。

資格條件

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2階(296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自殺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2.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5階(392薪點):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本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自殺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3.具下列資格條件者,敘6等3階(312薪點)至7等7階(424薪點):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證書。

聯絡方式

徵才簡章:https://health.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05F66A1CA7A1D4FD&sms=8BB9672CAA44C336&s=569B40AC52E89A18# 一、請詳閱本局徵才簡章。 二、錄取人員仍應依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備取人員係屬備用性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5 個月內,如有計畫性質相近之職缺,得自備取名冊依序進用,並依規定報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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