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
辦事員

公告日 114/05/10
刊登起迄日 114/05/09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地點 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4巷1號),含第二辦公處(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472號4樓)
工作內容 一、綜合受理。 二、辦理居住事實查訪。 三、週一至週五中午輪值彈性上班。 四、週六上午輪值6912貼心服務。 五、假日預約受理結婚登記。 六、到醫院或到府服務,受理戶籍登記案件。 七、輪值服務台及接聽總機。 八、內勤業務人員須支援櫃台。 九、申請書數位化掃描。 十、護照親辦服務。 十一、辦理移民署自動通關作業。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具調任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須具戶政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無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一、請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後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相關操作請參考網站說明)。應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繕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完成同意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及點選「我的應徵」功能鍵,將下列資料掃描成1份檔案後上傳(資料請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並簽名)。 (一)徵才報名表(請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最新消息徵才公告下載)。 (二)最近1次派令。 (三)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 (四)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七)最高學歷證書(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 (八)其他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語言能力檢定證明、專業證照、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放寬限制轉調規定相關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二、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其他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須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二、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備取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辦事員
114/04/23~114/04/26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5/10

刊登起迄日期

114/05/09 ~ 114/05/1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縣市

高雄市

工作內容

一、綜合受理。 二、辦理居住事實查訪。 三、週一至週五中午輪值彈性上班。 四、週六上午輪值6912貼心服務。 五、假日預約受理結婚登記。 六、到醫院或到府服務,受理戶籍登記案件。 七、輪值服務台及接聽總機。 八、內勤業務人員須支援櫃台。 九、申請書數位化掃描。 十、護照親辦服務。 十一、辦理移民署自動通關作業。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合格實授有案,具調任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須具戶政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無限制轉調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聯絡方式

一、請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後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相關操作請參考網站說明)。應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繕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完成同意授權徵才機關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及點選「我的應徵」功能鍵,將下列資料掃描成1份檔案後上傳(資料請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並簽名)。 (一)徵才報名表(請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最新消息徵才公告下載)。 (二)最近1次派令。 (三)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 (四)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七)最高學歷證書(持國外學歷者,需另檢附「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中譯本」)。 (八)其他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語言能力檢定證明、專業證照、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放寬限制轉調規定相關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二、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 其他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須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二、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視報名甄選情形備取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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