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福德國民小學
事務組長

公告日 114/06/14
刊登起迄日 114/06/13 ~ 114/06/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國民小學
職稱 事務組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253號
工作內容 1.各項事務章則之擬訂事項。 2.辦理佈置校舍場所及美化、綠化環境事項。 3.校舍管理維護及修繕相關事項。 4.辦理各項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招標及小額採購相關事項。 5.管理及分配工友及校警工作事項。 6.辦理校園各項公共安全檢查事項。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銓敘審定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規定,及其他限制遷調、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須配合學校需要作職務調整。 4. 熟諳公文文書處理及熟稔學校總務行政之專業知能,並熟悉WORD、EXCEL、網際網路等應用處理能力具有相關業務知能者。 5. 具採購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6. 有政府採購人員證照、英檢證明者尤佳。 7. 請檢附歷年考績資料。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 1.應徵人員請於114年6月2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2.以下資料請依序排列掃瞄成1個PDF電子檔後上傳,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通知補件: (1)現職派令。 (2)現職銓敘審定函(或曾經銓敘審定符合調任「綜合行政」職系職務審定函)。 (3)歷年考績通知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證書。 (二)其他: 1.持外國學歷者尚須提供:(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位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2).國外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3).學位證書並請翻譯成中譯本,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2.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舉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應徵資料恕不退件,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3.所送資料如填列不實或舛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聯絡電話:02-27277992 轉分機31總務主任或71人事主任
聯絡Email [email protected]
事求人連結 此職缺已過期
歷史開缺
事務組長
114/05/28~114/06/10
檢視
公告日期

114/06/14

刊登起迄日期

114/06/13 ~ 114/06/22 已過期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國民小學

職稱

事務組長

職系

綜合行政

職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臺北市

工作內容

1.各項事務章則之擬訂事項。 2.辦理佈置校舍場所及美化、綠化環境事項。 3.校舍管理維護及修繕相關事項。 4.辦理各項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招標及小額採購相關事項。 5.管理及分配工友及校警工作事項。 6.辦理校園各項公共安全檢查事項。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經銓敘審定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等規定,及其他限制遷調、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3.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須配合學校需要作職務調整。 4. 熟諳公文文書處理及熟稔學校總務行政之專業知能,並熟悉WORD、EXCEL、網際網路等應用處理能力具有相關業務知能者。 5. 具採購工作經驗者優先考量。 6. 有政府採購人員證照、英檢證明者尤佳。 7. 請檢附歷年考績資料。

聯絡方式

(一) 報名方式: 1.應徵人員請於114年6月22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2.以下資料請依序排列掃瞄成1個PDF電子檔後上傳,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通知補件: (1)現職派令。 (2)現職銓敘審定函(或曾經銓敘審定符合調任「綜合行政」職系職務審定函)。 (3)歷年考績通知書。 (4)考試及格證書。 (5)最高學歷證書。 (二)其他: 1.持外國學歷者尚須提供:(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位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2).國外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3).學位證書並請翻譯成中譯本,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2.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舉行面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應徵資料恕不退件,面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 3.所送資料如填列不實或舛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 4.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聯絡電話:02-27277992 轉分機31總務主任或71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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