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
技士
| 公告日 | 114/11/04 |
|---|---|
| 刊登起迄日 | 114/11/03 ~ 114/11/24 |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消防署 |
| 職稱 | 技士 |
| 職系 | 消防技術 |
| 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 縣市 | 新北市 |
| 工作地點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 |
| 工作內容 |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法規之訂定、修正與法令釋疑。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訓練專業機構之審核與管理。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相關業務。 五、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督導管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三、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現)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業務者為佳。 |
| 聯絡方式 |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考試(訓練)合格證書及消佐班結業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4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熊科員 |
| 聯絡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事求人連結 | 檢視 |
| 歷史開缺 |
公告日期
114/11/04
刊登起迄日期
114/11/03 ~ 114/11/24
機關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
職稱
技士
職系
消防技術
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縣市
新北市
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法規之訂定、修正與法令釋疑。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可燃性高壓氣體訓練專業機構之審核與管理。 四、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系統之維運管理相關業務。 五、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消防安全督導管理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結)業或消佐班訓練合格。 三、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曾(現)辦理公共危險物品業務者為佳。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自傳及聯絡手機電話,請務必撰寫),點選「確定應徵」授權徵才機關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並將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或升官等考試(訓練)合格證書及消佐班結業證書、現職派令或異動通知書、最近1次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工作經歷、證照等證件影本)完整上傳。 二、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至多4名通知面試;本職缺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聯絡電話:(02)8196-6511 熊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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